《食品安全法》视野下的广告代言人及其归责*
2012-08-15金健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金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食品安全法》视野下的广告代言人及其归责*
金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三鹿”案的余波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众矢之的,而为虎作伥的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的角色也受到了极大质疑。事后,《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带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该法第50条对代言人课以严格责任和连带责任,缺乏逻辑性和法理基础。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既然代言人不是经营者,那么,法律就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没有理由让其承担所谓的连带责任。
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严格责任;连带责任
一、引 言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沸沸扬扬,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而为该品牌代言的邓婕、倪萍等明星也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众普遍认为,“三鹿”奶粉祸国殃民,而有些明星为其代言,为虎作伥,必须承担相应责任。邓婕曾手举罐装三鹿婴幼儿奶粉,热情洋溢地赞颂道:“选奶粉,我很挑剔。三鹿婴幼儿奶粉,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婴幼儿奶粉,我信赖!”该广告词在东窗事发后,为千夫所指,民意的导向与法律的度量,究竟孰是孰非?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商品和服务种类丰富,商业广告因而成为经营者争夺市场交易机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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