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
2012-08-15郭凯民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2期
关键词:程序
郭凯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扬州 225000)
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1]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2]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非法证据排除是当今法治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还是其他各部门法律的立法依据。从宪法里可以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渊源。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是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保护公民住宅不被非法搜查、查封,从而排除以此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宪法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以简明的文句对公民人身自由给与保护。这应当是排除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取得证据的宪法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重大后果的予以刑事处罚加以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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