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及对策
2012-08-15金莉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2期
金 莉
(湖北经济学院 财务处,湖北 武汉 430205)
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
198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首先提出了内部控制要求。本法规的使用范围比较广,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本法规提出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其中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体现内部控制要求的法律,本法于2000年7月进行修订。它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新会计法增加了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财政部于2001年6月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它不仅规范内部会计控制,同时兼顾了与会计相关的管理控制。随后在2002年12月颁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预付(试行)》;在2003年10月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工程项目(试行)》;2003年7月发布的担保、成本费用的征求意见稿和11月发布的对外投资、预算的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