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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的国际演变和中国应用——以巴塞尔协议为例

2012-08-15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银行

刘 畅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一、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回顾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随后,在西方十国集团央行行长的联合倡议下,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74年年底正式成立。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之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规则,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银行监管的有关协议出台。随后,1983年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出台。1988年,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巴塞尔I”,即《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由西方12个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共同签署通过。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成员国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重要文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和结构、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监管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做出规定。并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

二、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一)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巴塞尔协议I从银行内部、行业内部和市场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强调了充足的资本金是开展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给出了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后,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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