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技进步与法律有限宽容——变性人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杜爱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
杜爱霞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6)
论社会科技进步与法律有限宽容
——变性人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杜爱霞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6)
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革新,使公民改变性别的自由这一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改变过性别的公民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其改变性别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道德风险也日益增多。法律对公民改变性别的自由应该理性对待,做出相应的价值选择。
变性人;法律有限宽容;个人自决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11月18日,河南省公安厅和河南省卫生厅就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籍登记性别项目的有关问题发出专门通知,具体规定了变更手续,河南省因而成为中国第一个明确承认变性人新身份的省份。2006年10月26日,深圳首例变性人在其老家湖南省的一个派出所成功地将自己身份证性别由原来的“男”改为“女”,湖南省因此成为中国第一个事实承认变性人合法身份的省份。2008年12月4日,江西省明确允许公安机关对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变更户口性别,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江西省由此成为继河南省之后全国第二个明确变性后可以合法变更户口的省份。由此,变性人的问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公民改变性别产生的法律问题
2009年1月,河南一名由男变女的变性人陈某期望自己通过“中原标准美女”大型选拔赛获奖,从而圆自己做个女人的真正梦想,因其极其不满在第一轮海选赛就被刷下的结果,便在河南省会郑州市二七塔广场公开抗议,宣称变性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公平保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