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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与沉寂:19世纪西方法律人类学学术史述评*

2012-08-15张晓辉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人类法律

张晓辉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法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形成于19世纪中叶,是用人类学的方法和理论研究人类社会中法律问题的学科。一般来说,在研究方法上,法律人类学强调以田野调查为主的实证分析和比较方法为研究的首选方法;在研究取向上,法律人类学关注人类社会法律制度的变迁,研究不发达或发达人群和社区的法律文化及社会控制;在研究目标上,法律人类学注重“认明何种社会,会产生何种法律制度,以及发现何种特定的社会条件中,有哪些法律程序、原则、规范和概念在运作”;并将“法律事件、纷争和规则放在时间变化里,作连续事件来研究”,以认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1]。

在150余年的历史中,法律人类学走过了较为坎坷的路程,有过辉煌的时光,也经常处于沉寂的状态。作为法学和人类学的跨界学科,法律人类学领域充满来自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挑战,但是与法学家或人类学家相比,从事该学科研究的法律人类学家总是寥寥无几①本文所指的法律人类学家包括对法律问题有研究的人类学家,也包括对法律的人类学问题有研究兴趣的法学家,即使定义的标准已经很宽,但是,历史上或现实中的法律人类学家人数仍然较少。。尽管如此,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类学家一直秉承严谨的科学精神,在法律人类学领域辛勤耕耘,发展并改善着不断积累的学术成果,直到终老仍然将法律人类学作为“未尽的事业”而苦苦追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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