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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加强水政队伍建设

2012-08-15郭文涛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水事水法水政

郭文涛

( 新疆水利厅金沟河流域管理处,新疆 沙湾832100)

1 水政执法工作现状、地位

1.1 对现状的基本评估

目前,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设有水政机构,金沟河流域管理处有一支水政监察支队,现有专职水政人员近8 人,其中各管理站都没有分机构。水政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肩负着水法规宣传、水行政立法、水利政策法规研究、水行政执法、水事纠纷调节、水行政复议等水利法制建设任务,水政工作发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绩确实来之不易,这是全处水政工作者迎难而上、扎实工作甘于奉献的结果。但更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水政基本上是处于一种被动、应付、从属、软弱的状态,缺乏生机与活力,特别是长期困扰水政工作发展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水政机构的稳定,影响了水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水政工作的力度,束缚了水政工作的发展。

1.2 水政工作的地位

水政工作按其内容说是水行政工作的主体,在整个水利产业中为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法规保障,水政工作的成败关系着整个水利产业。水利工作是一项相对高层次的工作,是一项牵头性、统帅性的工作,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工作。要做好“水利第一”的文章,水利要发展,除了做好规划、设计、施工等硬件外,还要做好水政工作。如果不把水政工作放在第一位,水利第一就没有保障。所以说,水政是水利的灵魂。

2 水政队伍存在的问题

2.1 当前水法规的宣传方式和方法需要改变

《水法》及水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完善了水法制体系,但是在宣传时所采用的仍是宣传车、标语等一些老套的方法,内容总是千篇一律的口号式,每年只用很少的时间在街上一走一过,群众只知道“法”,根本不掌握某项法规的真正内容,更不知其精髓,所以,宣传了多年《水法》功夫没少下,力气没少费,实际达到的效果甚微。

2.2 水政人员素质偏低

素质主要指的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从我区情况看,水政队伍多是以工程管理人员、水文测验人员为基础组建的,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办事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职业道德素质上,部分水政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存在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严重影响河务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

2.3 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

流域机构水政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队伍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水政活动开展的需要。水利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单位处理,但大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水政队伍的发展。

2.4 水行政执法中调查取证难

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无法在实施过程中监察到。由于《水法》及水法规没有可行的强制性措施,一些管理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水政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做证,给水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影响了水事案件的查处。

2.5 执法力度不够

由于水政工作客观存在的困难,加之行政干预、执法人员本身素质水平不高等影响,致使水利执法力度不够,还有一些领导对水政工作重视不够,重建轻管思想仍然没有根本转变,水利工作的重点仍是立项要钱、搞建设,不少领导的观念没有转变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上来,对水政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水政工作可有可无,另外水政机构、人员、编制没有根本解决、水政工作的性质要求其机构、人员、编制都应是行政系列,水政机构应是单设机构。而目前我们能达到要求的很少,大多数水政机构是自筹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足,且工资、待遇、职称问题都不能很好解决,影响了水政机构的稳定性,也影响了水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水政工作在没有经费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从属、被动地位,不能完全发挥水政机构的职能作用,水政工作力度不够在所难免。

2.6 执法队伍的专业知识有待提高

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整体素质、水平不高,水政工作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大都是学水利专业的,他们对水利专业技术掌握得很多,对水行政执法有利,但对法规知识却知之不多,给人以“现学现卖”的感觉。甚至还有没有学历的,学法律的很少,对有关水利的法律法规掌握、钻研得不够,整体素质、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对水法规及相关法规掌握得不牢,有些人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难以界定该案的性质,处罚的手段和尽度,给行政执法部门带来败诉和行政赔偿等问题。

2.7 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流域的合法利益。

3 解决方案

3.1 建立培养学习机制

通过建立学习培养机制提高在职水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通过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学校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等多种形式,在水政队伍中养成勤于学习的良好风气,促进水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培养学习,是水政工作人员树立五种意识,学会五种本领。即树立开放、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意识;学会综合分析、妥善协调、调查办案、宣传教育、联系群众的本领。

3.2 搞好内增素质,外塑形象

内增素质,外塑形象是加强水政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应该说,近些年来,各级执法部门都已建立起一支专职执法队伍,通过几年的规范化建设,水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与工作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多方面来看,还不具备水利建设与管理、高科技水利执法的条件。因此,水行政执法机构要重视水政执法人员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训养,选用一批懂业务、有经验、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水政执法队伍中,对现有执法人员抓好经常性的执法培训和业务学习,特别是由于工作变动及相应高速的人员,首先要及时抓好岗前沿培训,继而进行《水法》、水法规及相关法规知识的学习,结合实际工作再进行执法程序及相关业务知识的提高,最后达到能够熟练运用《水法》及水法规,掌握相关法规,在执法中做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以树立水利执法部门的威信和形象,维护《水法》及水法规的尊严。

3.3 落实经费来源,配全执法装备,密切公安、司法部门的关系

从长远来看,要做好水政执法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经费和精良的装备,并且还要取得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经费是基础,装备是保证,公安、司法是手段,三者之间,相辅相承,缺一不可,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做好上级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水政执法的重要性,使他们在思想上提高认识。从长远看,国家一定会通过必要渠道解决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经费问题,但在目前情况下,希望水政工作经费通过国家投资或设专项经费解决是不现实的。水政工作是各项水利管理工作的基础,无论许可审批,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都必须靠水政工作作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水政工作就没有今天的水行政管理。因此,从各种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水政工作,是应当的,也是合理的,而且是容易做到的,水政工作经费解决了,水政工作力度加强了,必然促进收费力度的加大,要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与法院的关系,只有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才能使一些复杂、难办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受到查处。

3.4 建立人才引进、监督预防机制

“问渠哪得清流水,为有源头活水来”。一项事业要发展,必须要有新鲜血液的注入,必须引进有拼博力,有创新力的新时代人才。各流域机构和地方机构的水政系统应该与各高校建立联系,在每届的生中挑选优秀人才充实水政队伍。建立监督预防机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的黑暗是最大的黑暗,司法的腐败是最不可救药的腐败”。当权力失去制约时,人民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水政队伍是执法队伍,执法活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限制水政队伍的执法活动,防止出现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现象,杜绝司法腐败在水政队伍中出现。

3.5 建立激励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理论和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水政队伍来说,由于工作人员作出的义务性行为和承担的义务性工作较多,激励就更具有作用。激励是广罗人才、稳定队伍的需要,是激发水政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水政工作创新发展进步的需要。

3.6 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

水法宣传是最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增强沿岸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水法宣传形式不仅要采取原来的撒传单、广播等形式,更要创造性的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鸣,宣传应注重以案讲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沿岸百姓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轻触。

3.7 建立外部联系机制

水政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联谊机制,为水政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综上所述,要发展,事业要振兴,人才是关键,队伍是保障。这就要求我们用全新的观念和战略的眼光,按照科学的要求,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手抓,下大力气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水政队伍,为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保驾护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S].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8.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S]. 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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