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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2012-08-15李婷婷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规则规范主体

李婷婷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商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等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被作为民商法领域的基本问题而争论不休,并且至今仍无定论.但不可否认,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独有特性并不能被民法全部包含.故笔者旨在从商法的发展、二者的基本区分等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商法相对民法的独立性.

1 商法的发展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商法形成的历史过程恰恰印证了恩格斯的这一精辟概括.进入人类社会以来,个别商业活动便随着人类生活的需要逐步展开,随着交易活动的逐步普及,各类交易规则便随之出现并规制交易主体双方.这一种规则最初便以交易习惯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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