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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胶囊里的秘密》说起*

2012-08-15胡青华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利益责任消费者

胡青华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系,福建 福州 350008)

1 问题的提出

央视新闻频道于2012年4月15日在《胶囊里的秘密》中报道了“非法厂商用皮革下脚料造药用胶囊”的事件.9家药业公司因生产13个批次的药品使用胶囊的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2mg/kg的限量值被“点名”,更让“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物胶囊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予以曝光.报道播出后,全国再次嘘声一片.药品本为治病救人之用,却俨然成毒人害人之物.从苏丹红到福尔马林,从三聚氰胺到工业明胶,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经济实体的公司为了不断追求自身利益,再现“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缺失”危机.“2012,皮鞋很忙.”这句极具讽刺意味的网络语瞬间走红,食药品安全问题,犹如又一记响亮的耳光重重打在公司身上,公众不禁厉声拷问:公司的社会责任心何在?

2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2.1 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

“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源于西方,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首次提出来的.国际上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欧盟官方,它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注融入到其商业运作以及企业与其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中.我国著名法学家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由此可见,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关于公司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趋于一致.

2.2 公司承担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内容

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作为以公司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公司究竟对“上帝”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早在2007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中的十项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经营活动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价格表示清晰明确、产品可靠使用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合同规范公平竞争;售后服务方便快捷、尊重人格保护隐私、化解纠纷及时公正等;另一方面,公司经营活动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如:环保节能永续发展、开展教育引导消费.《导则》对于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起着导向性作用.

2.3 公司承担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第一、马克思说:“没有需要,就没有经营,而消费则把需要再生产出来.”消费者是公司经营存在的基石,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公司应当以真诚的服务对待消费者,用放心的质量吸引消费者.而善待消费者,又是公司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优势地位的重要法宝,只有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消费者的权益,公司才能最终在消费者心中树立坚定的品牌形象,提高可持续发展的竞争力,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如,买乌鸡白凤丸,消费者一定要去同仁堂.而打造“良心药,放心药,管用药”的修正药业却因欺骗消费者被公众唾骂,其官网也遭遇黑客攻击.

第二、公司主动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以顺应市场的需求.但有些公司为了单纯追求自身利益,进行各种不法交易.

我国公司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中科院发布《2011年社会心态蓝皮书》,一项针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千余名居民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包括零售商业、餐饮业、药品制造和食品制造等在内的商业行业的信任度最低,其中食品、药品行业得分均低于60分,蓝皮书对此评价为“信任严重危机”.这一调查结果也表明,尽管我国对公司应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已提倡多年,现状却依然严峻,地沟油、老酸奶、“毒胶囊”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

2.3.1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认识淡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象发生频繁.

公司只顾眼前利益,使用质次价廉的原材料降低产品成本,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任意夸大产品效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忽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缺乏完整的客户服务体系和投诉机制等现象泛滥横行.尽管有些公司经营者已经初步认识到消费者意识对于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开展了一些诸如:客户回访、扶贫助学等活动,但由于是“响应号召”或“三分钟热度”,并未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学习,至于公司到底需要承担多少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大多也因缺乏统一规划或难以持之以恒而流于形式.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市场营销理念并未在公司中真正建立.

2.3.2 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进一步助长了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缺失.

在很多发达国家,消费者的权益要求被认为是公司实施社会责任的原动力.但在我国,尽管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有了很大的提高,却依旧不容客观.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九项权利,但受制于我国传统观念、收入水平和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在交易中更多的还是关注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缺乏了解;其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商家很容易通过对市场行情、顾客心理、销售技巧,将已加工过的信息传递给消费者,加剧了买卖双方专业对非专业的矛盾.最后,消费者遭遇“维权难”的尴尬.消费者明知权益受到侵害,也依据法律法规寻求救济,却因取证无门、高价鉴定、“被踢皮球”、检测鉴定对公不对私而无奈退出.

2.3.3 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总则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明确而不具体是该法条的特征.由于未在《公司法》分则及法律责任部分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及违反公司的社会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化,使得成文法国家的中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给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留下太大的空间而难以操作.另外,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将公司应当承担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形式明确下来[1].

当然,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和大众媒体的趋利本能,都对公司的消费者社会责任缺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 改善我国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几点对策

3.1 公司通过确立内部规章制度,提升“顾客至上”的服务理念来强化对消费者社会责任.一方面,公司依法经营是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第一要务.这里的“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在内的一系列国家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公众的维权、环保等意识的增强,使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意识到:消费者才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只有做一个能够对消费者负责的公司,才能在消费者内心筑起坚不可摧的品牌知名度和公司忠诚度.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充足的信息,耐心、全面、贴心的服务,公司就一定能在合法、诚实的经营中收获得消费者的最终信任,实现与消费者的双赢.

3.2 推进公司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法治化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影响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和任务而发挥作用.”推进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法治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将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法律化.《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法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法与社会关系却并非一一对应,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可能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2]”

最后,进一步完善立法.衡量法治的发展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能否适应人们不断更新变化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对公司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规制还不够.仍需要进一步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司法程序的加以优化.如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法》赋予打假斗士们具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资格;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界定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关内容,以应对像“毒胶囊”这样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加快修改《广告法》,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加重产生足够威慑力经济处罚等,保证公司承担对消费者社会责任的顺利实现.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李兰.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报告[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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