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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矛盾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2012-08-15陈大可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矛盾机制企业

吴 亮 陈大可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上海 200000)

主题研讨:劳资矛盾的预警机制研究

劳资矛盾预警机制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吴 亮1陈大可2

(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37;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上海 200000)

政府在劳资矛盾预警机制中具有“发现”和“预防”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职能。本文提出“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的二重结构,旨在协调政府在劳资争议中兼具的“调停者”与“执法者”双重角色。然后,讨论了预警程序的监控对象、启动指标及标准。最后,分析了强制调查权的侵权风险,提出确保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体合法性、为行政机关设定“保密义务”等规避措施。

劳资矛盾预警 政府职能 强制调查权

所谓“劳资矛盾预警”是指,政府、工会组织通过接受举报、主动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企业内部问题,如企业经营陷入窘境、大量解雇、恶意拖欠工薪等情况。同时,政府对预警机制所发现的劳资矛盾进行诉讼外的解决,如劳动仲裁、调解,尽量避免劳资矛盾恶化为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①常凯:《劳动关系学》,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400-401页。

就狭义而言,劳资矛盾预警带有保护个别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意图。广义而言,这种预警机制还具有超越个案的意义。随着国内外产业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动,劳资关系高度不稳定,劳资矛盾纠纷出现暴力化、群体化、激烈化、频繁化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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