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及其消解
2012-08-15王彬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王 彬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法律解释的认识论困境及其消解
王 彬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在主客二分的认识图式下,法律解释的目标是追求具有客观实存性的立法者意图或者文本意图,然而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难以摆脱其在认识论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历史性与非历史性的悖论。对法律解释的认识论目标进行哲学检讨,可以得知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犯了真理符合论的谬误,因在本体论意义上对真理错误的预设导致了认识论目标的谬误。所以,必须对法律解释的目标重新检讨,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有效性区分开来,而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是通过融贯性和共识性共同保障的。
法律解释;认识论;客观性;有效性
自萨维尼提出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框架以来,西方传统法律解释学就被纳入认识论或知识论的范围,法律解释学成为一种实现法律真理的科学方法论,从而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也是在哲学认识论的理论框架下探讨法律解释的目标问题。随着哲学解释学对传统认识论哲学的深刻批判,“解释学转向”被称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哥白尼革命,西方古典哲学的认识论框架也遭到哲学解释学革命式的颠覆。因此,有必要在哲学解释学的理论关照下重新检讨法律解释的目标问题。
一、法律解释的困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悖论
近代以来,随着法律的世俗化、理性化和法典化,为维护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和至上性,西方法治国家逐渐发展出一整套独立自治的法律解释技术,法律解释从而开始与西方原有的神学解释、语文解释、历史解释等解释传统相分离,而逐步发展为一个专门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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