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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非犯罪化的伦理学分析

2012-08-15李林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信息

李 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人肉搜索非犯罪化的伦理学分析

李 林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

危害行为的犯罪化需以伦理基础为支撑,不具有伦理可谴责性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人肉搜索具有整合信息资源、监督社会和引导社会道德发展的正价值,但同时也具有侵犯公民隐私、导致网络暴力的负价值。从目的价值的角度,大多数人肉搜索的动机具有伦理基础;从功利价值的角度,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及信息社会的特征,无论从信息社会的角度,还是从人肉搜索的工具价值角度、目的价值角度,人肉搜索都不构成犯罪。

人肉搜索;伦理基础;工具价值;目的价值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达,网络新玩意儿不断见诸世端,各种新宠虽给力人们的丰富生活,但也产生了诸多弊端,人肉搜索即其中之一。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名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的信息过程。”[1]从功能上看,人肉搜索可以监督社会,但由于监督方式是公布公民个人信息,这又涉及到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而这之中又不乏鱼目混珠之徒通过人肉搜索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自人肉搜索第一案爆发以来,人肉搜索的法律定性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支持与反对、违法与犯罪,各种观点纷至沓来,聚讼不休。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将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仅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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