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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研究

2012-08-15俞金香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教学方式

俞金香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研究

俞金香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当前高等法学院校普遍存在环境法教学理念落后,环境法学科地位低,环境法教学方式陈旧,环境法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在教学实务中必须因地制宜,因人施教,积极研究环境法教学实务改革。

环境法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教学效果;改革

一、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呈落后状态

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生态环境非常脆弱,而人为因素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原因,实施环境教育意义重大,其中环境法教育不可或缺。环境法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个高等法学院校,目前普遍存在的情况是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育呈落后状态,具体表现如下。

(一)环境法教学理念落后

迄今为止,各个法学高等院校基本上都开设环境法课程,并配备专门教师进行讲授,但是环境法教学理念依然非常落后。环境法课程教学的难点主要在于“理论研究尚在探索、法律制度过于枯燥”。教师在环境法授课态度上,作为教学主体未体现出对该课程的充分重视,而是以讲授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大课”及司法考试的热点课程等为荣,视环境法为“小法”。讲授环境法成为教师的授课负担,青年教师尤其如此。在授课内容上,教师自身对于环境法所体现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不能够深刻理解,或者是虽然理解但对其实施,尤其是在中国西部的实现持悲观态度,表现为:课前疏于备课、懒得备课、或者不愿意费时耗力去做充分的准备,导致在有限的课时讲授中轻描淡写,照本宣科,对学生产生了“环境法无足轻重,可学可不学”的误导,而这种误导一届又一届地延续下去,造成整体上的恶性循环。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例,环境法不受重视的极端表现是,连续两年此课程因为选环境法课程的人数太少,不够组成一个最小的基础班(每个基础班人数为25人)而无法开课。整体而言,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由于环境舆论走在前面、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倡导和关注、公民环境教育意识的提高以及高校领导环境教育意识的较高水平等等,环境法律教育理念的贯彻明显比西部要好得多。

(二)环境法学科地位低

各法学院校中大部分没有专门的环境法硕士点,本科生教学培养方案中环境法也主要被确定为任选课,很少将其列为必修课或者主干课程。一般没有专门的环境法教研室,主要学术专长是环境法的教学人员大都归属于经济法教研室。据笔者调查,许多法学院校的环境法课程最多只有36个学时,以每学期18周计算,每周大约只有2学时的教学时间。同时,在西部院校普遍教学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等硬件设施都是优先照顾基础学科、核心课程、热点课程等,环境法很少进入教务处的关注视野,足见环境法学科地位之低。笔者对于中东部发达地区的调研结果表明,这些地区十几年前环境法教育的状况也是如此。但现在情况明显发生了变化。环境法课程正在逐渐成为中东部地区高等法学院校的重点课程或者法科学生必修课。

(三)环境法教学方式陈旧

与国内其他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同样,灌输式教学方法一直是环境法学教学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方式至今未退出主流地位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授课的信息容量很大。在集中传授环境法基础知识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第二,授课内容有体系。教学方案的设计一般是按照教材或任课老师的安排开展教学,教学内容往往是经过导入,依据章节,由浅入深,点面结合,按照环环相扣的规律展开,显得体系很完备且有条不紊。第三,教学进度比较容易控制。在灌输式讲授中,教师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因此教学进度的缓急完全在教师的掌控中,有利于完成教学任务。第四,能够兼容教师的非显著的某种惰性。第五,能够和其他教学方法灵活兼容。很显然,这些优势不是其他教学方法可以轻易取代的。因此,导致象案例式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环境法教学实际中很少被应用。因为这些教学方式对于教师的要求都比较高,除了需要教师提前做很多的准备,比如选择合适的案例,科学地设计问题,有技巧地引导思考和讨论等,还要求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要非常强。值得关注的是,高等院校引入人才的能力有限,刚刚毕业的研究生,没有经过系统的高校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就可能被学校委以环境法的教学任务。教学方式陈旧是其常见问题。

(四)环境法教学效果差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型法律学科,我们推出的环境法教学“产品”应该是懂得如何应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及时回应社会的学生。实际情况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三种原因,导致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效果很不好。体现在:第一,学生的环境法律意识极差,环境法基础知识薄弱。作为法科学生,对于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知之甚少,更遑论国外环境法律知识了。据笔者一项调查问卷反映,我校(甘肃政法学院)大部分法科学生不知京都议定书、碳排放权交易、哥本哈根会议、环境公益诉讼等概念以及相关知识。第二,学生对未来选择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研究兴趣冷淡。环境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的热门话题,因此在对环境法的内容尚不了解的情况下,环境法课程在形式上深受法学院学生们的喜爱。但是,当环境法课程教学的实施差强人意时,尤其是当环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名不符实时,使得许多同学感到选修该课程以及进一步的从事环境法研究和教学在当前似乎没有更多的实际意义。第三,学生运用环境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体现为学生在遇到环境法案例时,要么束手无策,要么对于环境侵权的特点、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等一无所知,要么在环境法制宣传等活动中不知所云,等等。第四,学生的环境意识极差。我们的大学生主体是将来的检察官、法官、公务人员、教学人员等,对于他们环境教育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将来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宣传和教育等,在环境资源薄弱的我国西部,认识到这一点尤其重要。现实是,由于上述环境法教育的不足,导致高等法学院校的学生的环境意识极差,甚至还不如没有受过教育的普通民众。这是我们教育的失败和悲哀!

二、高等法学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改革之建议

(一)环境法教学理念之更新

首先,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热爱才能感染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教师要以自己的专业自信、专业影响力,说服、调动学校领导层对于环境法课程的关注和重视,促进环境法学课程影响力的上升,促使校方在环境法律诊所的设置、环境法课时的分配、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环境法模拟审判的安排上有所调整。其次,在环境法师资的配备上,高等法学院校应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引进优秀的环境法专业人才,杜绝非专业出身的法学教师担任环境法课程的讲授任务。最后,教师应以自己的学识素养、专业水平等影响、争取使环境法成为法学的核心课程。这样,国家和学校对于环境法课程重视度的提高,可以使教师去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从对该课程讲授任务的被动接受变为主动迎接挑战。

(二)环境法教学方式的调整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学生在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学习的动力就更大,学习也就更为主动。当一个学生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其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1]。教师在教学方式的转换上首先要实现思维的转换,即教师应该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促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适应此种变化的环境法讲授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问题式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等启发式教学方式。比如问题式教学法运用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对于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或集合性思维很有用。但这一方法的应用是否有效取决于教师对问题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如果设计的问题过于抽象复杂或是过于简单,就难以实现启发学生思考的目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比较适合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如果环境法作为选修课开设,多半受课时的限制无法应用。如何根据环境法课程及各种教学方式的特点结合课堂需要灵活使用,成为环境法教师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就笔者的教学经验而言,至少要做到两个避免:第一,避免单一的教学法。单一的教学法易令学生丧失新鲜感,产生类似于“审美疲劳”的厌倦情绪,学生主动思考和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会因而下降。第二,避免简单废弃某种自己熟悉的教学法,考虑多种教学方法的优势组合。

(三)环境法制宣传反哺环境法教学

环境法独特的品性决定了环境法教学不应该只是局限在课堂上,训练和教授学生运用环境法律的技巧和能力不应被忽视。因此,走入社区、田间、地头的环境法制宣传成为提升学生环境法律意识的天然课堂。在这个课堂上的授课方式更应该是不拘一格的,可以是有趣的环境法律知识问答、富有激情的环境法主题演讲、自编自导的宣传环境法制的小品、哑剧、准备充分的环境法模拟法庭等。这些喜闻乐见的实践性教学方式会反哺我们正规的、系统化的、为教学行政系统所认可的传统的教学方式,克服传统的教学方式所不具备的缺点,宣传了环境保护的理念,且使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值得推广。

(四)环境法考试方式的改革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2](P342)。所以,我们不仅应该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致力于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应该在环境法的考试中避免死记硬背法条的考题。应该致力于重点考查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考查是否能够自己去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提倡对于环境法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可以选择的形式有撰写论文、真实案例的分析、口试等方式,可以以环境法主题辩论的方式确定成绩,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独到见解的培养。

(五)解决环境法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环境资源法学既有其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有其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基础理论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学科[3](P480)。纸上谈兵式地闭门教学,只能培养出一些机械搬法条的呆板学生。这些不具备实践经验的学生,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环境问题,毕业后自然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欧美国家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给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那就是避免形式主义,走务实之路[4](P242)。环境法教学的务实之路首先就是发现环境问题。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环境法教学过程中应该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环境破坏严重的地方去现场观察,亲自感受环境被破坏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种种危害,在掌握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研究出解决方案。针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高等法学院校的环境法课程,还应当教会学生如何利用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对自己家乡的生态环境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如针对森林、草原、土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特色立法,针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遗迹的特色立法等,以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王晨光.法学教育中的困惑——从比较视角的观察[J].中外法学,1993,(2).

[2]王保树,王振民.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A].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延军平,等.中国西北生态环境建设与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刘 明)

Abstract:The phenomenon such as undeveloped teaching idea,low posi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discipline,the obsolescence teaching way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low 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exist in universities commonly.So we should make efforts to study on reform to environmental law teaching according to circumstances and personally.

Key Words:teaching idea of environmental law;teaching methodology;teaching effect;reforms

On Teaching Affair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YU Jin-xiang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730070,China)

G423.07

A

1008—4444(2012)04—0177—03

2012-04-21

甘肃政法学院2009年教革项目《法学课程考试改革的探索与思考》阶段性成果之一

俞金香(1974—),女,甘肃兰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兰州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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