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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工作

2012-08-15杜爱霞

关键词:法治化权利辅导员

杜爱霞

(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法治视角下的高校辅导员工作

杜爱霞

(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从法治的视角审视高校辅导员工作,其工作中缺少法治意识和观念,存在违背法治精神的做法。所以要从法治的角度,促使辅导员培养自身的法治意识,时刻注意工作的合法性,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促进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化、法治化。

辅导员;大学生;法治;权利保障

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者、组织者,也是学生日常管理的核心力量,其工作还直接影响到学生各种权利的实施。所以,检视辅导员工作,发现并总结其违背法治精神的一些做法,对提高高校辅导员的法律素养,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和民主化管理的进程十分必要。

一、辅导员工作过程中存在有违法治精神的做法

(一)侵犯学生的部分权利

一是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辅导员工作对大学生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方面。如男公寓辅导员突检女生宿舍,导致衣衫不整的女生受到惊吓;公开批评和处分学生;广泛发布处分学生的文件;公布学生的学业成绩并排列名次;严禁学生外出住宿;评先评优过程中不适当地对个别学生的倾斜,影响到其他学生的评定结果等。

二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如以资助特困生的名义,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的“特殊团费”;摊派募捐款、爱心款;要求学生办理信用卡;强迫学生参加商业保险;收缴学生的违禁物品不归还给学生;对学生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以学生的综合表现或者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评定各类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标准之一,直接剥夺了学习成绩欠佳或者表现欠佳的困难学生的受资助权利;强制学生搬宿舍。

三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如对于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有的辅导员简单地用劝退学生的方法处理,在不告知家长的情况下,要求学生自动退学。由于部分学生权利意识淡薄,就按照辅导员的要求办理了自动退学手续。

另外,虽然没有侵犯学生的权利,但是给学生增加了义务。例如辅导员为了确保自己所管理范围内学生的就业率,要求没有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随便找个单位伪造三方协议等。

(二)处理程序不当

在辅导员工作的具体实践中,没有对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对于学生的违纪处理,辅导员认为是内部事情,不给学生知情、辩护和申诉的机会,直接采用口头请示、领导同意的方式处理。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领导是以辅导员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给予处理。如果辅导员没有做好基础工作,就会导致结果上的错误或者程序上的错误。再例如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有的没有将评定通知告知全体学生;有的没有将评定结果在学生中间进行公示;有的直接由辅导员认定而没有经过班级的考评。即使最后的结果是合理的,但是由于缺乏合法的程序,其结果也是不合法的。

二、辅导员工作过程中存在有违法治精神的归因分析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权利保护不足。我国已经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授权,各高校基于办学自主权,还相应地制定了高校内部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制度为建立和维护现有的高校体制与管理秩序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学生管理法规覆盖范围尚不全面,学生管理立法还存在诸多空白与漏洞。上述法律、法规、制度还有缺陷,例如部分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对大学生的程序性权利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即便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的部分程序性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也不全面,大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申请救济权等都缺乏必要的保障。

其次,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合法。部分高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学校领导的意志为根本,把自己看作特殊权力的拥有者,强调学生对教师的绝对尊重,要求学生服从学术权威和权力权威,忽视学生的基本权利。有些高校的相关规定甚至存在违反公民的宪法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很多辅导员或者是迫于学校的压力,或者是不加分析和思考地执行了学校不合法的规定。例如:学校规定“男生留长发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勒令退学。”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再次,辅导员缺少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由于部分辅导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行使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过程中只注重行政手段,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学生管理,难免会存在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还有些辅导员虽然有依法办事的想法,但是缺少依法办事的做法。往往不是故意侵犯学生的权利,但其行为却是违法的。

三、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一)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推进法治的进程。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法治发展不尽如人意,关键的原因是法律实施存在诸多问题。高校是知识精英聚集的地方,整体素质较高,高校依法治校,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表率和楷模作用,进而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其次,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学生事务依法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是教育以人为本的体现。法治的精神要求尊重并保护权利,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体的私权利。学生和学校相比处于权利的弱势地位,特别需要对其权利进行关注和保护。[1]

再次,有助于减少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阻力。《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不服学校处分或合法权益受到校方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辅导员工作出现违背法治精神的地方,在大学生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在学校给予的救济不足,即学校没有给予学生申诉权利的时候,诉讼便成为维护学生权利的最终和最有效的手段。学校因而被拖进诉讼之中,这样就会影响学校的形象。因此,在学校管理前沿的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有利于减少诉讼的发生。

最后,有利于辅导员防范法律风险,更好地开展工作。一方面,由于辅导员工作繁琐,陷于法律风险的几率相对较大;另一方面,辅导员工作责任重大,很多工作都牵涉到学生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陷于法律问题中。例如,辅导员每天要负责向学生传达来自各个部门的通知,如果传达不到或者传达不及时,就会对学生的利益产生影响,学生很可能以辅导员没有通知到本人,或者不知道学校要求而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或者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在这个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辅导员工作稍有违规或者违法的情况,就会迅速波及到很大的范围,进而影响到自己的形象,甚至是学校的发展大局。如果辅导员掌握了法治的工作方法,就会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

(二)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的途径

第一,敦促学校规范管理制度。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要善于分析学校的管理规定,要善于发现其中存在的有违法治精神的地方,要勇于向学校提出意见和看法,敦促学校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在坚持法治原则的条件下,依法行使高校管理育人职责,全面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既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优质高效,又尊重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大学生的正当合法权利[2]。相反,辅导员不能一味地执行学校的违法管理规定。

第二,培养法治意识。一要正确认识学生。大学生不仅是学生,而且也是社会人,拥有社会人拥有的一切权利。大学生虽然是学校的管理对象,同时也是学校的服务对象,辅导员不能仅仅依靠学校和学生的行政关系管理学生,还要依据学校和学生的民事关系平等对待学生。二要正确认识法治。法治强调“法律至上”的价值和精神。辅导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每一项职权的法律依据,每一项工作的法治程序。法治对辅导员工作的最低要求是不侵犯学生的正当权利,法治对辅导员工作的正常要求是充分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三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辅导员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还要重点学习《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辅导员要通过学习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辅导员,心中如果不清楚学生的权利,就谈不上对其进行保护。

第三,时刻注意工作的合法性,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辅导员遇到学生行为和学校管理存在冲突的情况要和学生多沟通,多引导,少用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在宿舍里拉帘子”等。这种禁止性规定容易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同时也容易激起师生之间的矛盾。

第四,高度重视工作的程序公正。公正的程序可以防止矛盾的滋生和蔓延。在依法管理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到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特别是对学生事务的处理要做到符合法定步骤。例如: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应告知学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学生陈述权和申辩的机会,在学生对违纪事实认可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3]。

第五,注意在工作中保留证据。目前,发生在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实际上只涉及到很简单的问题,但往往因为双方都缺乏相应的证据,使案件处于难于判断的境地[4]。所以,在工作中辅导员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辅导员要及时书写工作日志,保存工作记录或谈话记录;向学生发放物品、奖金时,要求学生进行签收;向学生下达重要通知时,也要留下已经按照要求传达给学生的证明。这些工作记录和签收记录越详尽越有利于杜绝一些问题的发生,越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在保存相关证据时,不仅要保留有利于保护学生利益的证据,还要保存有利于学校利益的证据,同时也不能忘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5]。

第六,加强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从维护学生利益和教育学生遵纪守法的角度来讲,对学生进行长期和连续的法制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学生法制意识的提高有利于督促学校依法治校,有利于学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易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减少以自我为中心导致的权利滥用。

第七,明确工作职责。辅导员要明确其工作权力是有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如果进行区分的话,可以分为依法管理的领域、民主管理的领域、坚决不管的领域。对于应当依法管理的领域,按照法治的方法去解决;对于民主管理的领域,让学生参与到管理过程中;对于坚决不管的领域,不要以为是为了学生好,就包办一切,成为学生的“保姆”和“保安”,严密控制学生,这样就有可能侵犯学生自由生长的空间。

[1]马驰.论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J].成功(教育),2009,(3).

[2]陈双喜.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教育论坛(校长教育研究),2008,(3).

[3]黄晓波.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问题与对策[J].高等教育研究,2009,(7).

[4]肖建国.高校学生依法管理的难点和抉择[J].教育发展研究,2006,(15).

[5]井然.论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J].法治与社会,2010,(8).

University Instructor’s Wo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DU Ai-xia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0007,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the university instructors lack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method in the daily works.More seriously,some behaviors of university instructors are violating against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university instructors to work under the rule of law.It is very necessary and urgent to ask and guide the university instructors to cultivat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the rule of law,to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legitimacy of their daily management and works,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with the idea and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by strengthening the law-related education of students and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university management syst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ule of law.

Instructor;Undergraduate;Rule of Law;Right Protection

G645

A

1008—4444(2012)01—0142—03

2011-11-25

杜爱霞(1976—),女,河南许昌人,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

(责任编辑:宋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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