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要件研究
2012-08-15程雨燕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环境
程雨燕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广东广州 510053)
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要件研究
程雨燕
(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广东广州 510053)
2010年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0条“处罚种类”中明文增设了“行政拘留”,然而其适用要件的立法界定与表达尚付阙如。因此,可以尝试借鉴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从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项要素对环境行政拘留适用要件的应然形态加以构建。
环境行政拘留;适用要件;立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在我国行政处罚的责任体系内,作为关涉公民人身自由这一最高权利位阶的处罚罚种,尤其是与罚款、没收等“热门”的财产罚相比,行政拘留制度并未得到与其重要地位相匹配的应有关注力度和系统规范研究。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拘留制度的过往研究,鲜有从制度价值和实践需求的根本内因出发,深入探究“为什么对这些而不是其他违法行为应予行政拘留”的正当性基础。适用于环境违法领域的环境行政拘留制度则更是无人问津。尤其是对于“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要件”这一基础核心问题尚缺乏科学、系统的解决方案。笔者尝试借鉴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从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对环境行政拘留适用要件的应然制度形态展开规范分析。
二、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违法主体
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应为具备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又可分为“行为人本身”以及“对他人之行为应负责之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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