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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探析

2012-08-15陈秀萍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人性规则法律

陈秀萍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探析

陈秀萍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领导人提出建立法治国家以来,诉讼作为依照现代法律的标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其重要性空前提高。但近年来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分化加剧、人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缺乏等社会问题的出现,使得社会和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当代中国这一特定时期,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完善人性、传承文化、缓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之功能,它的发展与完善既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路径。

规则之治;纠纷解决;人性完善;“无讼”;“民间法”

在鼓励人们通过诉讼途径“为权利而斗争”时,纠纷不断涌现,法官裁判结果与社会生活的矛盾也不断出现。蓦然回首,我们不难发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代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也不乏借鉴意义。笔者旨在以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背景,从人性完善的视角探讨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性。

一、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法律秩序与社会和谐

在现代法治语境中,法院应该承担怎样的功能,是纠纷解决还是规则之治?笔者试图通过法治对法院诉讼活动的要求论述法院应该承担的首要功能,进而从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这一层面上论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及其合理性。

1.法治的逻辑:规则之治·诉讼·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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