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012-08-15李坤明

对外经贸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公平

李坤明

(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福建 漳州 363000)

从我国法治角度看公平正义的概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公平地得以实现,并同时得到法律保护。目前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平正义的地位无疑是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因此要求在分配领域和司法机制上公平处理和规范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导致分配领域的不公平

1.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不规范,分配秩序在一些领域较混乱,非法的灰色收入现象比较严重。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除了财政统一的工资以外,还有不少收入不符合财政政策和国家法规。在国有企业当中,不少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将企业股权贱卖给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造成国家利益受损。一些垄断国企职工账面上的收入分配透明度不高,工资以外收入管理失范。尤其是一些高度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增长幅度惊人,比一般行业职工收入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在政府行政职能改革方面,各种权力因素对市场资源的配置及分配仍受到各种权力因素的不当干预,表现在人为地分割市场、对垄断的维护和制造以及权力的寻租设租的情形还很严重。转型时期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从而引发分配不公,并且有些部门及个人利益的膨胀又导致分配秩序愈趋混乱。一些人借助权钱交易、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偷税漏税等非法方式达到一夜暴富,这既掠夺与侵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也导致社会分配的不公。

2.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贫困人口的绝对数还较大。而社会保障体系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不可或缺。目前,在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从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在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失业保险制度方面,在保证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发放方面以及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这些制度和保障措施仍需继续完善,并且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仍被排除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当前,城乡贫困人口中的相当大部分收入增长速度缓慢,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3.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仍存在体制缺陷和政策上的漏洞。一是没有完全掌握居民收入的真实状况,对社会收入状况的基础监控体制与能力还未形成。各相关部门缺乏居民收入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未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利用税收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控方面存在缺陷。一方面,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者在较低的个税起征点上受到事实上的逆向调节,并且居民正常的财产收入在利息税的开征后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收入申报和征管中的漏洞使高收入者可以大肆偷税漏税,通过财产的代际转移等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未开征遗产税等财产调节税造成税源的巨量流失,也造成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

二、法律机制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1.权利义务要公正。公平正义首先意味着权利义务对于社会的一般主体必须公正,社会每一成员的生存和发展权都得到承认和保证,并承担和履行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即在社会制度上给予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应是均等的,在生存、受教育、劳动及择业等的权利与机会不应因家庭出身、民族种族、性别以及综合资源拥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定与影响,当然相对应的责任与义务也要对等。

2.机会要均等公正。每一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应该保证各种机会公正均等,这是确保权利义务公正的基础与前提。要有益于发掘和展现个人的潜能,要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有立体维度同时又是网络型的公正与平等。这不仅要求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还要保证所提供的机会是均等而公正的。

3.程序要公正。每一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其参与的程序也必须是公正的,唯有如此,方可实现机会均等公正及权利和义务的公正,也方能保证社会效益的提升。政府不但要确保在制度和程序上给予社会每一成员公正与平等,同时要保证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序是公平的。

4.效益要公正。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是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须以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基础,即必须与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了效益的发展和公正必然没有任何意义。一方面,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效益,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度是由效益的水平来决定的。另一方面,效益必须源于公平正义,缺少公平正义就不会有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中自然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公平正义理念即效益公正,这是整个社会包括每一社会成员的公正,同时也是社会前进和发展的基础。

5.资源分配要公正。现代社会,社会资源(即物质与精神资源)的分配是否合理通常为人们作为评判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程度的最直接的依据,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即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分配是否公正,不但关系到整体社会效益的高与低,还对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变革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资源分配要体现公平正义,必须依靠合理的社会分配体制,尤为重要的是制度与政策的作用。

6.社会保障要公正。现代社会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对于弱势群体及不具备参与社会选择与竞争能力,即因客观机体缘由而劳动能力有所欠缺的人和遭遇不可抗力灾祸的人,政府与社会应当为其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其具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社会保障公正不仅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亦是社会的义务,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也是有益的。

三、我国如何以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1.国家制度和政策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本保障。在政治层面上,公平正义主要表现在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党和政府各级组织的充分尊重以及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够被有效听取和妥善解决;在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整个社会的实际利益与长远利益,使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得到尊重同时顾及不同阶层的少数公民的实际利益;在各种条件成熟时,必须逐步有序地调整和清理不符合社会发展形势的制度与法律法规;同时在各种有关各阶层利益的政策制定及出台之前,必须认真听取公民的意见及建议,顾及到不同阶层的利益;对于个别部门只顾及本部门利益而罔顾其他各阶层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纠正和制止,从而防止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

2.树立科学的公平正义理念,使各级党政领导和一般社会民众在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大潮中充分理解和身体力行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调整社会各层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全社会凝聚力、感召力的基础。在各种社会制度的建立及利益关系的安排中,唯有遵循公平正义的准则,使利益泽及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方可有效地协调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从而实现社会各阶层的精诚合作。

3.通过司法公正追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和谐社会需要的不仅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且是有“良法”可依。在法律层面上,司法机关必须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民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坚守司法公正。一是合法合理原则,各级司法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从而不断提升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与能力;二是及时高效原则,司法机关要认真负责,及时高效地应对每一起法律诉讼,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程序公正原则,司法活动过程中,通过法定程序使公民亲身体验到公平与正义,使法律程序的过程让当事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切实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从而增强公民对司法过程的认同度与满意度。

4.改革与完善教育与培训制度,解决社会民众在机会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在经济层面上解决源于非公平正义而呈现出来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必须重视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利益诉求,对于农民工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协调解决。要采取经济手段(比如税收杠杆等)来缩小我国城乡之间、各地区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对农村不发达地区和弱势群体的财政扶持力度,使其能享受到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成果。

总之,法治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是当今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是民主社会全面进步的衡量标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条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亦即实现全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各种社会利益在社会主体之间合理而公平的分配,从而实现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

[1]冯书泉.关注弱势群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J].理论前沿,2005(22).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1999(6).

猜你喜欢

公平正义公正公平
公平对抗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怎样才公平
迟到的公正
笨柴兄弟
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提速
公正赔偿
公平比较
关爱弱势群体 维护公平正义
遵循法治 促进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