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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角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地位的再审视

2012-08-15吉晓华

巢湖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

吉晓华

(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安徽 滁州 239000)

和谐社会视角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地位的再审视

吉晓华

(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安徽 滁州 239000)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不仅迅速恢复和发展了农业生产,而且推动了当代中国各个领域的改革与发展,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矛盾与局限也日益凸显,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想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和谐社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改革的产物,突破了农村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体制,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并带动了整个社会的一系列改革,推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最起码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开始逐步减弱,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与难点。本文试从和谐社会的视角,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地位作一重新审视。

无论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都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条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在我国已实行了20多年,但由于这种体制与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极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普遍处于一种十分贫穷的生活状态。以皖东凤阳县为例,1978年春节前夕,梨园公社前王生产队11户人家除1户有一小块猪肉外,其余10户都是清锅冷灶,没有一粒粮食,各户成年人多数外流乞讨未归。[1]由此可见当时我国农村经济落后的严重程度,可以想象这种状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广大农民势必因无法生存而铤而走险,以各种方式其中不排除以暴力的手段寻找自己的生路,整个农村将陷入混乱与动荡之中。也就是在这关键时刻,皖东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大胆冲破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管理体制的束缚,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先河,并很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将原来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承包到户,由家庭经营,生产成果按承包合同扣除国家和集体任务外,剩余产品全部归承包者所有。它打破了人民公社的僵硬体制,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使土地公有和分户经营相结合,改变了农民在过去集体经济中被动生产的地位,从以前单纯的劳动者变成了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农民承包土地以后,在生产经营上,种什么,怎么种,自己做主;在产品支配上,交够国家的,留出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只要农民多投入,多付出,就必然多收入。这种责权利有机结合的农村经济体制极大地激发了压抑已久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迅速扭转了农村经济长期凋敝的局面。据统计,全国粮食产量1978年为30477万吨,到1984年达到40731万吨,增长33.6%,人均占有粮食达到396公斤;全国棉花产量1978年为217万吨,到1984年到达创纪录的625.8万吨,增长1.98倍;除粮食、棉花外,油料、糖料和其它农副产品的产量也都大幅增长,6年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7.2%。[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不仅很快解决了处于贫困中几亿农民自身的温饱问题,而且也逐步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农产品短缺问题,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稳定的基础。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适应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状况的一种经营管理体制,它是对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一次伟大的飞跃。这次飞跃,对后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户从集体生产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开始面向市场,发展商品经济,各地乡镇企业应运而生,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小城镇转移,有力促进了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逐步形成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城市化格局。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提高农业产量上,而且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和小城镇发展,直接推动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道路的形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功,为我国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邓小平指出:“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的,农村见了成效,我们才有勇气进行城市改革”。[3]虽然:“工业有工业的特点,农业有农业的特点,具体经验不能搬用,但基本原则是搞责任制”。[3]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影响和启示之下,我国经济体制全面改革有序、健康、平稳地推进,避免了因改革失误所走的弯路,工商经济日益繁荣,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在此前提下,从2006年起我国政府全面取消了农业税,随即又着手在广大农村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机制,从而结束了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农业养育工业,农村奉献城市”的历史,出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局面,我国经济社会开始步入城乡统筹发展的新阶段。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后我国历史的走向来看,这次改革的影响绝不仅仅局限在农村,而是波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最起码的基础。没有这次改革,就没有我国几亿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不会有我国30多年来经济腾飞的辉煌成就。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小康,国家的财经实力显著增长。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才有条件与能力去统筹兼顾,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这个角度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是当代中国改革的起点,也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源头,其历史地位不容否定。

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是全国人口的主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缩小乃至消灭城乡差别,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这是构建整个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的推广,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差距曾一度缩小,1978-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57倍缩小到1.86倍。但是后来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效应逐步减弱,这一差距又重新出现拉大的趋势。2002年城乡居民收入比首次突破3∶1,达到3.11∶1,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达到3.33∶1,2008年为 3.31∶1。 实际上,如果加上城镇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各种福利和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达到6∶1左右,远远高于现有测算出来的比值。来自世界银行的有关资料显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基本在1.5∶1左右,我国的这一比例显然大大超过了世界各国的水平。[4]因此,农村改革30年来,我国城乡差别依然显著存在,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客观事实,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能够解决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村的致富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在农村改革初期能够产生立竿见影的制度效应,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制度的框架适应了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实际状况。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农业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发展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出来。

其一、农村土地集体产权难以实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产权的设计上是集体所有、家庭经营,虽然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模式,但仍没有解决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主体虚位的问题,其实行的是一种不彻底的、原有框架之内的产权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法律一直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对于“集体”的具体涵义与范围以及如何实现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却没有清晰的界定与详细的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对土地的个人所有权,另一方面又无法真正享有集体所有权,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实际上处于一种粗象的虚位状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给予了农民土地自主经营权,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仍然难以实位。因此,也就无法彻底激发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根据实践情况看,由于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主体名存实缺,而集体土地又分户承包,这一状况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承包土地长久经营和长远投资的积极性,甚至会导致农民对承包土地采取掠夺式的粗放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组织本应为农民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功能也因缺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大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家庭经营与集体服务无法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由此可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权改革不到位的缺陷从根本上束缚了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其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难以保障。在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主体名存实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凭借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际主体,而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任意处置农村土地,侵犯应该由广大农民所享有的集体土地产权。多年来,在全国各地开发区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强制手段,随意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契约,强行征用农地用于非农经营与建设等现象。面对强势的政府公权,广大农民自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即使群体抗争也难以改变地方政府的决策,结果不仅失去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而且低价征用、高价出租或出售的土地开发收益大部分成为地方政府的收入,作为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应有主体的群体性农民却只能享受极为有限的补偿收益。在城乡二元体制尚未破除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实际上仍是农民就业生存和个人发展的主要保障,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由于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农民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能力十分有限。这一状况不仅严重危害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极大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其三,农业生产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承包土地,集体以人口为标准向农户分包土地,其结果必然造成农村土地划分零碎,条块分割,纵横交错;农业生产变相成为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规模小,成本高,效益差。虽然我国政府现在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但由于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非农产业不发达以及传统小农思想观念的影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很强,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放弃土地。因此,目前农村真正实现流转的土地数量不多,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经营发展艰难。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不利于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上述情况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新形势面前,如果不改革完善,与时俱进,将很难满足我国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缩小乃至消灭城乡差别根本无法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只能成为美好的愿望而无法达到目标。

为了解决“三农”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采取了大量措施,从国家政策倾斜到财政直接转移支付;从减费免税到建立农村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从新型农民培训到农民工人文关怀等等,可谓多头并进,多措并举。然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根本改变,归根到底需要依靠农村生产力自身的发展,仅凭外力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从制度层面着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释放农村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从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看,其症结主要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不清。土地是农民依赖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建立排他性的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赋予广大农民明确、稳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产权,即农民对承包土地应享有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利,从而不利于农民根本利益的充分保护和生产积极性的彻底调动。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产权的基础,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目前我国广大农民虽然拥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但对土地占有权因集体所有制主体的虚位状态基本上有名无实。所以,在法律上应该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并列入 《物权法》的保护范围,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随意被侵犯并可以继承、抵押、出租、转让等。土地的处置权是土地产权的主要象征,土地的收益权是土地产权的本质表现。处置权包括保持农用耕地原用途的土地经营权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获取更大收益的土地发展权。但是,现在我国广大农民对承包地只拥有农业生产经营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利,而土地发展权基本上被地方政府所掌控,农民所享有的土地处置权极不完整。所以,地方政府应该合理确定自己的职能,将政府职责定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理、土地市场监管和土地政策调控等服务方面,而不是直接插手农村土地的经营与开发。其中,对于农民的承包地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强迫农民流转经营权,更不得擅自收回进行再转租或再发包的盈利活动;对于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性质变化的土地产权流转,必须征得村民大会同意;对于经政府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土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消除城乡土地价格剪刀差,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只有改变农村土地资源行政配置体制,构建农村土地地价市场博弈机制,才能保障农民完整的土地处置权和合理的收益权。

在农民获得土地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完整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历史上农业初级社的经验,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机制,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求。根据自愿原则,农民将自己受《物权法》保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农业股份合作社,实现农民之间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最后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一方面农民作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股份共有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解决了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人格化产权主体虚位的弊端。另一方面,土地实物由农业股份合作社统一发包经营,农户只凭各自的股权和劳力取得股酬与工酬,并不直接控制土地实物,从而扫除土地集中经营的障碍,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创造基本条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强调双层经营、统分结合,但由于土地分户承包,长期以来在实践过程中绝大部分地区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未能有机协调发展,存在统分脱离、有分无统的严重偏差。而农业股份合作社的建立,还可以有效解决土地分户承包与集体统一经营的矛盾问题,从而有利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广大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总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产物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在历史上的贡献是巨大的,但是新形势下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要求的矛盾与问题也是客观存在。因此,我们要继续弘扬“大包干”的精神,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用改革的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只有这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发展,永葆生机与活力;才能有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1]滁州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编.中国农村改革源头志[M].合肥:黄山书社,1996.

[2]陈明显.新中国四十五年研究[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李亚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及原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20).

K27

A

1672-2868(2012)01-0034-04

2011-11-20

安徽省高校省级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项目编号:2010sk481)

吉晓华(1965-),男,安徽太湖人,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从事中国近现代史教育与研究。

责任编辑:澍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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