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2012-08-15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12年10期
■本刊编辑部
当前,世界各国都通过出台财政监督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财政监督活动正常运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对于加强我国财政监督制度建设,推动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一)美国
美国是典型的立法型财政监督国家。在监督国家财政政策运行的过程中,立法机关——美国国会以制定法律以及法案的方式监督管理联邦的财政活动。
出于这一组织财政监督活动的根本原则,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监察官法》、《财政主官法》、《政府管理改革法》和《单项否决权法》,赋予联邦以及各州监察官以极大的独立监察权,为在全美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特别是在1993年1月5日,第103次国会通过的《美国政府绩效与成果法》,更是把项目绩效监督纳入美联邦预算制度中,新推行的绩效评价改革使财政监督变得更有效率。
(二)法国
法国属于司法型财政监督国家,其议会只对财政活动实施宏观监督,而司法部门则对财政监督实施具体监督。在法国,从属于司法部门的特别监督法院负责对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事后监督。
如今法国司法型财政监督的特征也开始出现变化,新的《财政法组织法》于2001年8月1日由总统颁布实施,这部新法的重点放在了加强议会对政府预算的监控力度上。确立了立法、司法部门协同监督的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同时,法国本身也设立了很多方便议会在预算领域行使财政监督权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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