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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 各具特色——地方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综述

2012-08-15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12年10期
关键词:规范监督法律

■本刊编辑部

健全和完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体系是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不少省(区、市)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深入调研,在地方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切实推进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针对性和前瞻性的财政监督法规,地方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地方财政监督立法情况

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是保障财政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立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加强财政监督立法成为共识。目前,已有江西、山东等省级人大和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制定了《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等地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财政监督办法》,地方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不断推进。

(一)地方性法规

根据法律层级划分,目前经我国地方人大通过的财政监督地方性法规情况如下。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于2000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内容和范围、程序和方法等,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通过的财政监督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上的里程碑。该条例拟于2012年修订。

《淮南市财政监督条例》经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是继《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通过后全国第二部地方性财政监督法规,也是第一部地市级财政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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