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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贸易中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

2012-08-15

对外经贸 2012年2期
关键词:困境知识产权贸易

宣 蓉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0135)

一、中国与东盟贸易发展现状及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货物贸易发展现状

纵观2004—2011年中国与东盟货物贸易的发展历程,呈现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双边贸易发展迅速。近5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增长率约为20%。2010年1月,东盟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214.8亿美元。二是中国对东盟货物贸易逆差不断缩小。中国对东盟贸易逆差由来已久,但近几年逆差不断缩小,2011年上半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达1711.2亿美元,同比增长25.4%。中国对东盟出口800.8亿美元,增长 24%,进口 910.3亿美元,增长26.6%,中方贸易逆差为109.5亿美元。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是频繁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近年来,东盟各国普遍存在运用具有实际域外效力的单边制度构筑知识产权壁垒的现象。二是中国品牌遭抢注。近年来,中国商标在东盟国家遭抢注的现象屡屡发生,导致中国品牌形象严重受损。

(二)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目前,东盟主要成员国服务贸易所占GDP的比重均高于中国。中国和东盟的产业各具优势。中国在建筑服务、旅游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方面竞争力较强,而新加坡、马来西亚则在航空运输服务、金融服务、酒店和会展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泰国的旅游服务业独具特色,竞争力较强。保障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顺利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总协议》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等协约中,主要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一是东盟国家构筑了较严格的服务贸易壁垒。以电信服务业为例,中国与东盟各国长期以来实行电信业国有垄断经营,即使部分国家允许外资投资本国电信服务业,但是仍严格控制外资在本国电信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只允许其参与一些具体业务,并且限制进入数量。

二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与商品品牌相比,我国对服务品牌的认知和重视起步较晚,对服务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服务品牌一旦培育成功就像竖起了一道屏障,阻止了忠诚顾客向新品牌转移,稳定了企业的客源。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和谈判成本提高、服务贸易需求的不稳定性及经营风险加大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服务贸易经营成本增加,如果对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投入不足,就会陷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困境。

(三)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现状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1.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与东盟技术贸易发展迅速,技术品种多,更新周期短,产品的生命周期往往只有一年左右,这更促使了技术贸易商品向多样化和高科技方向发展。技术贸易的方式也更加灵活,内容相互交融。中国对东盟技术贸易与商品贸易、国际投资的交叉渗透日益密切。近5年,中国与东盟技术贸易额逐年增长,已成为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2.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最新数据显示,东盟已成为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贸易逆差来源地。在高新技术贸易方面,东盟各国都开始高度重视提高本国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能力,同时对中国采取了进口许可、出口限制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以马来西亚为例,2007年4月起马来西亚冻结了中国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的进口许可证。

要以保护原有的历史文化基础为原则,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对文化名城进行持续的保护利用,最高程度地还原古建筑,使其具有完整性和历史性。与此同时,重视挖掘其更深层次的内在含义,将现实建筑中的改造转化成相关文字典籍的展览,避免保护与开发的矛盾碰撞,缓和二者之间的关系。

中国在双边技术贸易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一是现行制度缺陷。从我国现行的技术引进政策看,过分偏重技术引进而没有在消化吸收上下功夫;二是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东盟高技术产品出口量虽然有所提高,但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三是企业缺乏创新机制。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研发投入不够,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二、中国与东盟贸易中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

(一)知识产权战略构建的基本原则

1.促进互利共赢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各国之间的经济环境差异较大,在制定各项协定时应坚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三个目标:保护创造者利益、推动社会进步以及追逐经济利益。

2.突出重点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我国应争取将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等的保护纳入与东盟合作保护范围,并列入《框架协议》。

3.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实施对策

1.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机制

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是指在事件发生前,通过对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搜集、分析和预警,为政府和外贸企业提供服务,以规避风险。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东盟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动向以及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趋势,同时政府及行业协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相关企业。目前,由商务部与多部门联合推出的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机制正在建设之中。

2.建立公平、高效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可在借鉴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机制。充分利用东盟强调协商的特点,谋求设立磋商程序作为启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同时,对知识产权、货物、服务争端分别建立不同的解决机制。对于独立的、最高的争端解决机构,可考虑在提高现行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地位的基础上,要求有关各国适当让渡一部分主权组建而成。

3.融入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区域一体化优势

加强和完善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对话机制。有关法律专家和政府官员要定期举行会谈,磋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议案,时机成熟时,可成立类似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协调事务。由于TRIPS协议和其他一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因此应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业产权制度。利用TRIPS中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限制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市场行为。具体到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条款》的有关规定,禁止靠他人标识的信誉营利和毁坏他人标识信誉而营利的行为。

4.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中国与东盟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角色应该是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者、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激励者、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者以及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

[1]吕薇.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马一德.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杨荣珍,蔡春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2004—2008年我国对亚洲国家(地区)贸易统计 .http:∥www.mofcom.gov.cn/2009-05-16.

[5]杨静.东盟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与管理的新发展[J]. 东南亚纵横,2008(2).

[6]柳福东,蒋慧.中国和东盟诸国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模式研究[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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