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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战之后日本赔偿的几点思考

2012-08-15李鹏军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远东战争日本

李鹏军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旅游系,重庆400065)

战争赔偿是战败国对因自己的战争罪行给对方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所作的赔偿。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战争赔偿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1945年8 月日本宣布投降,作为一个多年对外扩张的国家,日本给许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所以在战后理应负责赔偿由它造成的全部损失。这一点在战争尚未结束时,就为所有对日作战的国家所确定。然而,在战后日本战争赔偿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众多曲折和变化,以至赔偿最终失去了应有的本来面目。

一、不完善的战后处理

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后,赔偿问题的处理表面上看是由“远东委员会”进行设计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参与制定的。但由于麦克阿瑟的“盟国最高统帅部”(GHQ,简称盟总)的权力实际上高于上述两个委员会,美国从冷战战略和自身利益出发,赔偿问题可以说被完全置于美国的控制之下进行处理的;有关日本赔偿政策的演变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二战结束到1946年底,以“鲍莱报告”和“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为主要政策内容,为惩罚性赔偿阶段。战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削弱日本战争潜力,防止日本的扩张和重新发动战争,确保美国在远东的利益不受任何影响和威胁。

1945年12月7日,鲍莱发表了关于赔偿的临时报告,在报告中就支付赔偿的原则强调说:“过去的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的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来促进这些国家的复兴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可能的。”故鲍莱建议“日本应行保留的工业水平,是依据1926—1930年日本生活水平而定的”,并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临时拆迁工作。

第二阶段:从1947年初到1949年初,其中以“斯特赖克报告”和“约翰斯顿报告”为主要政策内容。美国根据全球冷战战略及东亚国际形势的变化,逐步削减日本的赔偿,甚至放弃赔偿。

1947年冷战开始,美国把亚洲战略重点从中国转移到日本,使之成为远东的共产主义“防波堤”。为此,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实施“先期拆迁赔偿”,将预定拆迁生产设备的30%进行拆迁,其中15%分配给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英属远东殖民地各5%,这是对“鲍莱报告”的修改,为进一步放宽赔偿做准备。1948年3月9日,美国根据斯特赖克两次赴日调查的结果,发表了正式报告,主张大幅度的减少拆迁范围,将工业能力提高到1932—1936年的水平,为今后美国重整日本军备打下了基础。1948年10月9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NSC13/2文件),美国对日政策的重心已由战后的非军事化和民主化转向经济复兴,战后美日关系发展方向已经失去敌对性转而成为盟友。[1]1949年5月6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13/3文件,决定停止拆迁;1949年12月,美国宣布取消1947年4月颁布的“临时赔偿指令”,中止提前拆迁赔偿计划。

第三阶段:从1949年下半年到1951年9月,美国积极推动对日片面媾和,最终签署《旧金山和约》,放弃战争赔款,确定了象征性的劳务赔偿。

1949年10 月新中国成立,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中国成为美国远东遏制战略的重点,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的工厂和战略基地,成为防御共产主义链条上重要的一环。为此,1950年11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交了“对日媾和七原则”其中一条为和约签字国放弃对日本的全部赔偿要求。[2]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了《旧金山和约》恢复了主权,美国带头放弃了日本的战争赔偿。同时,英、苏、荷、澳等国也在美国的动员下放弃了赔偿。因此,赔偿主要是日本与东南亚各国通过长期交涉,在1950年代后半期达成协议。

第四阶段: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缔结以后到1976年日本对东南亚各国赔偿完毕,为协议赔偿阶段。日本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解决赔款问题的主角。从1951年9月开始,到1959年5月,日本分别与印尼、菲律宾、缅甸、南越就赔偿问题达成政府协议并建立外交关系,同柬埔寨、老挝、泰国签署了作为赔偿的经济合作协定。通过各种方式同亚洲国家签订了赔偿协定,但这些协定的内容是不充分的。美国远东政策的私利性使日本的赔偿变得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连日本政府有关人员也承认赔偿的不充分。如大藏省财政史室编的《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一卷有如下的记载:“多少年来,日本在赔偿的交涉中一直竭力坚持自己立场,其结果使赔偿的实际负担大为减轻。由于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较晚,才使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从总体来看,日本就能毫不费力地支付赔偿金,加之签订赔偿协定的时间拖迟,从而带来了利用支付赔偿金和无偿经济合作的效果。”

各国对日本的赔款要求被考虑远东战略的美国压下去了,在冷战结构存在的过程中,由于躲进了美国的核保护伞,逃过了这场战争赔偿,但却在亚洲人的心目中留下了“日本人不作反省”难以消除的不信任感。

二、受美国战略利益驱动和远东政策的影响,重整军备优先于赔款

冷战的出现,美国需要在远东有能与之携手抗衡苏联的盟友,中国革命的发展和胜利,打破了美国企图在远东利用中国的战略;由于印度明确宣布在冷战中奉行中立政策,那么,日本就成为美国在远东的可靠伙伴。而赔偿政策的变化,正是适应了美国战略的变化。对此,吉田茂一语道破了美国赔偿政策的实质,他写道:由于美苏矛盾的恶化并带有军事色彩,美国“便认为日本由于赔偿而衰弱下去是对自己不利的,因此反而要促进日本经济的稳定,以便把日本当作反共的屏障”。所以,美国政策的变化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后果。

乔治·凯南在1948年3月25日年向国务卿马歇尔提交了一份报告,认为:日本有被共产主义化的危险,为此提出了11条件建议。这个报告后来成为美国转变对日占领政策的主导性意见。(其中有重建一定限度的军备,缓和赔款。)美国转变对日占领政策的目的是在军事上企图把日本变成美国在亚洲的前哨基地,把日本变成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反共堡垒”,麦克阿瑟更是认为日本是“拦住共产主义东进和阻止其南进的防壁”。1948年底,美国总统杜鲁门对道奇说:“中国事态的进展,使日本的重要性倍增。”[3]而道奇在1949年的国会演说中提到:“过去一年,尤其是最近在这一地区出现的事态的倾向,说明了我们加强在日本地位的必要性,我们将来的远东政策的发展,要求把日本作为今后向远东地区援助扩张的跳板和供应基地加以利用。”[4]这就说明美国已经决定把日本变成其在亚洲的前哨基地。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不得不重新考虑亚洲战略,愈加重视日本这颗“棋子”的作用,政治上积极准备对日媾和,一再要求日本重整军备。所以,以朝鲜战争为契机,把警察预备队改组为保安队,成为了今天的自卫队。把日本经济纳入美国的全球战备计划,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美国的态度已完全变成“不赔偿主义”。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美国为中心的联合国缔结了《旧金山和约》,从而摆脱了被占领状态,恢复了主权。并于美国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为拟定媾和条约草案,美国要求日本重整军备,吉田茂政府对此回答:“日本要进行战争赔款,没有资金重整军备。”美国政府给予了承诺,“可以不进行战争赔款,但要重整军备”。

旧金山和约第14条(A)的前文规定:“兹承认,日本应对战争所造成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承认,如欲维持可以生存之经济,则日本的资源还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债务。”这就意味着日本可以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给美军提供军事基地,则可免除战争赔款。

美国作为日本的单独占领者、赔偿政策的主导者从始至终未能充分代表二战反法西斯盟国,特别是东南亚的受害国家。而美国根据全球冷战战略及东亚国际形势的变化,为日本尽量减少赔偿创造了条件,逐步削减日本的赔偿,甚至放弃赔偿。其主要目的就是重整军备,遏制社会主义力量。

三、对赔偿“还价”,内外有别

竭力免除战争赔偿的姿态成为了战后日本对亚洲各国的基本姿态。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旧金山和约对时间没有设限,为日本提供了拖延的借口和手段。日本外务省高官曾说:赔偿是日本经济真正复兴前的事情,无论如何也要也要把减轻日本的赔偿负担作为重点。在实际的赔偿谈判中,日本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无一例外地均拖延了数年之久。

和约有意回避了对数量做出具体规定,不把受害国的损失程度作为确定赔偿支付量的主要依据,反而把侵略国的支付能力作为惟一依据,这是没有先例的。日本就是以此为依据,使赔偿按日本的意图进行了支付。最先与日本进行双边谈判的是印尼和菲律宾,对它们,日本以拖延手段将问题搁浅。对于后到的缅甸,日本视之为一个薄弱环节,以“拖”要挟,以“利”相诱,于1954年11月首先达成赔偿协定。在与缅甸的谈判中,缅甸提出了几十亿美元要求,日本还价不到1个亿。日本抓住缅甸为恢复经济急于寻求赔偿和援助的迫切心理,一面把价码升高至2亿美元,一面“慷慨”地表示,如果达成协议,日本愿意向缅甸再提供0.5亿美元的贷款。为促使缅甸尽快就范,日本又允诺,倘若将来其他国家得到更多的赔偿时,日本愿意“再次考虑缅甸联邦的要求”,从而诱使缅甸签了字。这一“样板”的树立,极大地增强了日本在赔偿谈判问题上的主动权,并使其他谈判很难再逾越日本划定的框框。

1951年12 月,日本与印尼开始谈判赔偿问题时,印尼根据自己在战争中的牺牲和损失,提出了18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而日本仅愿支付1.25亿美元。最后双方于1958年1月达成了2.23亿美元、12年付清的协议。1952年1月,菲律宾根据自身损失提出了8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日本仅还价2亿美元。1956年4月达成的协定规定,日本在20年内向菲律宾支付5.5亿美元。可见,赔偿数量的确定完全取决于日本,而非权利国。日本在谈判中坚持认为,和约仅规定以日本的支付能力为赔偿的唯一依据,而日本经济只允许进行少量赔偿。

作为赔偿者,日本战后对亚洲国家所付出的战争赔偿、无偿援助为15.1106亿美元,与缅、菲、越、印尼、韩等国317亿美元的索赔额相比,差之甚远。日本对中国的赔偿只是一些旧的工业设备和船只,折合2000万美元,仅占我国战争损失6000亿美元的0.0033%,人均负担仅5440日元。从日本开始战争赔偿的1956年至1961年,赔偿额仅占当年财政预算的0.6%、1.1%、1.1%、2.1%、1.5%、1.7%。与日本向国内旧军人、战争遗属等支付的32.8万亿日元“恩给金”、“援助金”相比,与德国向犹太人赔偿的600亿美元和向苏联赔偿的120亿美元相比,这点赔偿不仅微不足道,而且毫无诚意,更暴露了日本无赖的嘴脸。[5]

日本对战争受害国赔偿如此,而对国内的补偿则是另一种态度。1945年11月,日本政府接受盟军总司令部指令,废除了军人抚恤金。虽然日本是战争加害国,但日本政府对参加侵略战争的士兵及其家属或受害平民给予了巨额的战争补偿。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恢复了主权,于1952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战伤者、战死者遗族等护援法》。该法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补偿的精神,是以救济军人、军队职员和战死者的遗族为目的。”

此后,还不断的进行了各种救援立法,共有10种以上为参加侵略战争的日本人补偿而制定的法律,其支付的总额在1993年底达到了35兆日元,每年近2兆日元支付给受战争之害的日本人,而且这种补偿今后将一直继续下去。35兆日元与日本对外的战争赔款6556亿日元相比,差距太大。1995年日本政府特别设置“对战争殉难者遗族的特别抚恤金”,给军人、军属、战争遗族共151万人每人40万日元(合3.8万人民币),总计6040亿日元,合517亿人民币。[6]但却完全不把亚洲受害者的痛苦放在眼里。在军人养老金方面,是根据过去日军的级别支付的,最低为104万日元。而且军人养老金是支付给在审理战犯中判决为有罪的,但是不支付给在日军的军事法庭上被判有罪的人。而因战争犯罪被盟军判刑的东条英机等战犯的遗属至今仍享受着巨额的遗族年金。与上述对亚洲受侵略国的赔偿相比,日本政府对旧军队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丰厚的补偿措施。对旧军队的补偿至今已达37兆日元以上,而对于除放弃战争赔款国家以外的全亚洲的赔款总额却只有6100亿日元,不到37兆日元的1.7%,而对旧军队的补偿相当于对亚洲12个国家的赔偿总额的58倍多。

四、赔款没有起到对日本惩罚的作用

日本投降后,盟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赔偿问题,因为赔偿不仅被视为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被视为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其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手段。在实现战后赔偿时,给受害者以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因此“战争赔偿不仅是一个物质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物质上的赔偿来反省战争犯罪的不义,从而达到改悔前非的目的”。[7]但一些日本人在对待过去,对待他们的邻国时的吝啬和狡诈,与他们在“为自己开脱罪名辩护时所表现出来的无所顾忌的狂妄和一味的顽固不化形成鲜明的对照,缺乏一个民族所应有的对全人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8]

以上问题的存在是美国赔偿政策的后果之一:没有使日本从战争赔偿中反省其侵略作为。吉田茂的看法代表了日本统治集团对赔偿问题的基本态度。吉田茂认为:美国是“引导战争走向胜利的核心热力”,它不要赔偿反而给日本巨额援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日本支付赔偿,就等于由美国支付,因此“美国难以忍受”,同时,其他盟国都接受美援,如果向日本索取赔偿等于要美国偿付,所以主要盟国同意放弃赔偿。据此吉田茂认为旧金山和约的规定是“无赔偿”规定。[9]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统治集团以美国政策的变化为由,无视中国人民和亚洲各国人民对胜利的巨大贡献,无视中国和亚洲各国的巨大损失。既然是“无赔偿”规定,日本政府对赔偿的态度始终非常消极。1947年,片山内阁外相卢田均在给美国的第一份正式的媾和“意见书”中,对赔偿问题只是提到“希望允许日本经济独立和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平”。[10]随着美国政策的变化,日本把谈判核心转移到所谓的“安保”问题,对美国的政策心领神会,故而对赔偿问题缄口不言。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对有关赔偿的规定大失所望,并强烈反对。只是在赔偿有利于日本经济发展时才提出,并且在谈判中一直采取傲慢态度。如在与韩国的赔偿谈判中,日方首席代表久保田称:在日本统治时期,绿化了荒山,铺设了铁路,修筑了港口,增加了稻田,日本可以以此抵消韩国的赔偿要求。而冈崎外相则说:“久保田代表只不过是说了理所当然的话。”[11]

从1948年1月“海康”号轮船运载1610吨机器设备驶往中国开始,到1950年5月向菲律宾运送最后一批赔偿物资为止,“拆迁赔偿”仅拆走了18家陆海军兵工厂的16736件机械设备,仅占拆迁计划的4.2~4.8%;实际拆迁价值约1.65亿日元,只占原计划的6.7%。对日本来说,这点设备赔偿丝毫未伤筋骨,更没能尝到破产的滋味,日本既没有破产,也没有认罪。而受害国则失去了一次让日本赔偿认罪的最佳时机。

战后以来,日本两种历史观、两种战争观的尖锐对立仍然存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中曾根康弘、桥本龙太郎、森喜朗等首相虽然在不同的场所公开承认“侵略行为”或“侵略”,但毕竟还不是作为国家整体意志来表达的。同时,承认“侵略”和公开认罪尚有距离。这说明,作为国家意志,日本在战争认罪问题上仍存有难于启齿的心态。面对民间索赔浪潮,日本政府更是一味拒绝。

美国凭借其强大的实力以及单独占领日本的有利条件,使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始终为其远东政策服务。从最初积极、坚决的拆迁赔偿,到逐步减少并宣布停止拆迁赔偿,甚至放弃赔偿,反映出美国远东政策的变化。日本的战争赔偿最终以象征性的劳务赔偿方式解决,赔款政策是虎头蛇尾,它保证了美国的远东政策的顺利实施,但却严重地损害了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广大亚洲国家的利益,使日本并未从战争的伤痛中深刻反省其侵略罪行,对日本的战争反省产生极为消极的影响。

五、赔偿违反了战后初期盟国的决议

战争结束前,盟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的指导原则,是在《波茨坦公告》第11条中规定的,该条声明:“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内。”[12]

二战结束前后,包括《波茨坦公告》在内的盟国所有文件,都曾规定日本应以“实物”进行赔偿。所谓“实物”,当时首先是指拆除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设施及有关工厂设备。这种赔偿不仅仅是对在战争期间受害国的一种经济补偿,而且是对日本发动对外军事侵略的惩罚。在媾和之前,日本的实际赔偿也是这样进行的。但是,媾和之际,对日和约规定的却是“劳务”,其含义显然是想使日本避免因赔偿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到这时,赔偿不再带有惩罚军国主义的性质,它不过是在东南亚各国的强烈要求之下而做出的安慰性的规定而已。媾和条约签订后,吉田茂在向日本国会报告媾和问题时,曾引用了杜勒斯的一段关于赔偿问题的解释,较为明确地披露了当时美国对赔偿的态度。杜勒斯说:媾和条约中有关赔偿的“这个规定是对于正当的请求权给予精神上的满足,对于在太平洋地区建立健全的政治和经济给予最大限度物质上的满足的方策”。[13]不仅如此,对日和约还规定,要由日本与被害国进行谈判,最后解决赔偿的数量和内容,这进一步使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由被动变为主动。这种做法在战胜国对战败国要求赔偿时是不多见的。就是利用这一规定,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后,经过日本与被害国的谈判,最后确定的赔偿物又由“劳务”变成了“产品”,而且是“生产资料”。关于这一变化,当然有被害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求日本以生产资料赔偿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日本愿意以生产资料的形式进行赔偿。日本的《外交蓝皮书》在讲到当时日本政府关于赔偿的基本观点时写道:“以生产资料进行赔偿,可以发展被赔偿国的产业,提高生活水平,进而扩大日本与被赔偿国的通商关系。如果以消费资料支付赔偿的话,那么不仅会使日本对被赔偿国的贸易缩小,而且对被赔偿国本身的经济发展也没有好处。”[14]另一本《外交蓝皮书》还写道:“从经济的角度看,赔偿的履行对于把日本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乃至耐用消费资料及技术,在通常贸易之外,介绍给被赔偿国,具有重要的意义。”[15]从进行这种赔偿的结果上看,日本也确实是通过赔偿打开了对东南亚各国的贸易关系。显然,受害国的要求,不过是在客观上为日本的做法创造了便利条件,使日本得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顺理成章地实现了这一愿望。毋庸赘言,这种赔偿不仅违背了战后初期盟国的赔偿方针,甚至也不符合对日和约的精神。

综观日本对战争赔偿的历史,可以看出,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是在美国一手操纵下进行的,它是为美国的世界战略和远东政策服务的。从最初积极、坚决进行拆迁赔偿,到逐步减少并宣布停止拆迁赔偿,再到劳务赔偿,每一次政策的转变,都与美国远东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使得赔偿问题自始至终都体现着美国政府的主观意志。它不但严重地损害了深受日本侵略之苦的广大亚洲国家的利益,而且对日本的战争反省产生了不良影响,并长期成为日本与东亚各国发展关系的障碍。

[1]崔丕.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3/2号文件形成探微[J].历史研究,1992,(3).

[2](日)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第20卷[M].东京:东洋经济新报社,1982.263.

[3](日)朝尾直弘等.岩波讲座日本历史第22卷[M].东京:岩波书店,1977.340.

[4](日)冈义武.现代日本政治过程[M].东京:岩波书店,1978.211.

[5]杨绍先.日本的战争赔偿与战争认罪[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36~41.

[6](日)金子道雄.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J].抗日战争研究,1995,(4):5.

[7]姜克实.“战争责任”问题的历史与现实[A].战后日本五十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哈尔滨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195.

[8]师杰.中国告诉日本[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0.125.

[9]〔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108.

[10]鹿岛和平研究所.日本外交史,第二十七卷,旧金山和约[Z].东京:1972.27—28.

[11]吴学文.日本外交轨迹[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0.57.

[12]国际条约集1945—1947[A].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77—78.

[13]〔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3卷[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113.66.

[14]〔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Z].东京:(第12号),1957.29.

[15]〔日〕外务省编.我国外交的近况[Z].东京:(第3号),19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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