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2012-08-15
财政监督 2012年16期
财政部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日前,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调研涵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内相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对该条例的立法以及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摸底评估,为新时期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创造新的契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经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详尽地规定出财政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财政监督执法部门的职责与执法手段。对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进程发挥了重大作用,极大地提高了我国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的工作进程。为提高财政监督立法的效率和效果,检验条例实施以来财政监督工作的变化与改进,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对《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工作。调研采取书面调研、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对财政监督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对《条例》的立法绩效、实施情况、执法情况及立法技术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财政监督工作的主体和受体不同,分别制订了AB两套调查问卷,对财政监督工作者以及财政监督的被监督对象定制了不同的问题,从而保证从不同角度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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