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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理念与价值诉求

2012-08-15朱迁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8期
关键词:法律

朱 迁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宪政理念与价值诉求

朱 迁

(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是限制权力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理念,同时亦是一种手段,宪政浸透了历史传统和人文精神。自由作为西方宪政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石,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并以此来揭示宪政的基本精神。自由在宪政的基本含义中反映了宪政国家的目的及价值诉求,构架了西方的宪政理念。

宪政;自由;人权;政府

宪政,是主张一切权力的运行都受到宪法的制约并纳入宪法预先设定的轨道,以使权力进入法律化的理想运作状态的政治体制。它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及异化,以实现维护公民普遍权利的最终目的。麦基文认为:“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1](P16)周永坤认为:“宪政其实就是以宪法为最高社会规范的社会状态。”[2](P1)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3](P123)因此,通过宪法来限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普遍享有,就是宪政意义之所在。

自由是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具有独特地位的一种普遍的价值诉求。法国《人权宣言》中对自由的定义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孟德斯鸠把自由定义为:有权利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卢梭也认为,人民能够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为自由。[4](P64)由此可以看出,从最初起,自由存在的基础就是必须将一切自由限制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之内,如是,自由亦是宪政价值诉求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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