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
2012-08-15钟皓珺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8期
钟皓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
钟皓珺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所有与船舶相关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都予以限制,旨在对船舶拥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在海事债务发生时船舶优先权能够保证特定的海事债权人的相应权利的实现。基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在利益上会产生冲突。船舶优先权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不存在影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冲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设立是为了从利益上给予船东和承租人等相关海事债务人保护;船舶优先权的设立同样也是对利益进行保护,只是所保护的对象和前者不同,主要针对的是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1]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种法律制度在设立的时候是基于不同的目的,但是它们所涉及的请求中都包含有海事这个环节。部分海事请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相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构成,还是船舶优先权的构成,都同样适用,而且还满足适用上的同时性。船舶优先权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施不存在影响。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海事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予以了限制。当发生重大的海事事故时,对该事故的责任要予以负责的相关责任人,即船舶的拥有人、救助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提出海事赔偿请求人员的具体赔偿请求,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限制在一定的额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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