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思考
2012-08-15黄治文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黄治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60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从广义上讲都属于执行法律的活动,都是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是中央提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重点是规范工商、税务、海关、药监、质检、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一、“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
我国的“两法衔接”自2000年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首次提出,2001年出台相关规定到2012年以来,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
一是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司法解释。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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