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2-08-15李德波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李德波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承运人的责任通常是指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的约定,造成承运货物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承运人从事海上运输面临着特殊的风险,相关政策和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免除承运人责任的事项,其中一项内容就是火灾免责。在诸多国际公约和法律中,火灾免责的重要性仅次于驾驶船舶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因此,火灾免责是海上承运人的一项较为特殊并且非常重要的权利。但是,我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的火灾免责与国际通行的理解有很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对该火灾免责条款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为完善《海商法》中火灾免责条款提供有益借鉴。
一、火灾免责概述
(一)火灾及火灾免责界定
《世界图书词典》中关于火灾的定义是:“火灾一词是指灾难性的或损害严重的燃烧。”可以认为,火灾是指由于明火的燃烧致使船货灭失或损坏的一种灾难,没有火焰的高温现象或是冒烟现象均不构成火灾。然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火灾的定义并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①。相关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也没有对火灾做出明确的定义。火灾免责是海上承运人的一项权利。自19世纪以来,由于承运人对于航行中的船舶缺乏管理控制力,从保护航运业发展的角度考虑,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都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运人对于火灾引起的损失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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