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及其法律完善
2012-08-15何志昌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杨 娟, 何志昌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据刘植荣的研究,中国的人均GDP在世界排名第99位,最低工资在世界183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158位,甚至低于32个非洲国家的最低工资[1]。这说明我国劳动者工资在居民财富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劳动者工资水平很低。
从国际比较的意义上看,中国的GDP增速虽是发达国家的好几倍,但工资增速却远落后于这个幅度。日本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其工资的增长速度比美国快70%,到1980年已经与美国持平,这一段路程大概花了30年时间。1978—2004年,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了近30年,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20、日本的1/24[1]。将近30年来我国劳动者工资增长速度与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劳动者工资增长速度相比发现,我国劳动者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及相应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
一、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法律缺失现状分析
目前,对劳动者工资规定的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劳动法》只就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的确定、工资最低保障及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等做出规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及其标准所需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列出来。在《劳动合同法》中就劳动报酬做出规定的只有第30条、第55条、第63条及第72条,而这几条对劳动报酬的规定主要是就劳动报酬具体取得的操作方法的规定。因此,我国没有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政府虽然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但这些都是部门规章和建议,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执行中随意性较大[2]。……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