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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中不存在表见代理

2012-08-15赵亚雄胡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9期

赵亚雄,胡悦

论票据法中不存在表见代理

赵亚雄,胡悦

票据法中有无表见代理存在争议,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其相关的价值、原则、技术大多来源于民法,故先从民法学中探究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这两种制度,然后将票据无权代理的三个要件、要件中的子要件分别排列组合,穷尽所有可能的情况,均没有出现可以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无权代理的票据责任的情形,这不仅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票据法学中“无签章,无责任”、严格显名代理等基本准则使然,因此票据法中没有民法中的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票据代理;票据无权代理

一、票据法学中表见代理的争议

票据的应用与流通可以起到便捷交易的作用,但是,由于票据本身的较严规范性、运用的较高技术性使得代理成为较普遍的票据行为,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本可以规范与调整此类行为,却由于票据法的特殊准则要求,使得所立之法的条文中相应的代理制度与民法代理制度不尽相同,尤其表见代理制度未在票据法中出现,而学界对此争议更是各执一词,有主张只有无权代理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签章,则该行为属无权代理”[1]383;亦有主张表见代理存在的,“票据表见代理,善意持票人得请求本人履行授权人(即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2]67。

二、民法中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作为特别法的票据法,其相关的价值、原则、技术大多来源于民法,故从民法学中探究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这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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