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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纳税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海关处罚探析

2012-08-15林国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林国

报关纳税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海关处罚探析

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报关纳税申报中应申报而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处罚规定不尽明了,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报关纳税;应申报而未申报;申报不实;处罚

一、报关纳税申报概述

所谓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简单说,就是一方主体向另一方主体进行申报的过程。其中:一方是报关单位,即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他们的代理人,这是申报主体;另一方是海关,是受理主体。

在实践中,报关纳税申报分为自理申报和代理申报,也就是所谓的自理报关和代理报关,当然,这是对货物报关而言的,众所周知,货物报关是报关中最重要的,所以一般所称的报关均为货物报关。自理报关是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完成的,代理报关是由报关企业完成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时,可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称为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单位也可以采取代理报关方式,即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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