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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中的表见代理风险与防范

2012-08-15郭青青陈沸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0期
关键词:建筑施工

郭青青,陈沸

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组成人员的日益多元化,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越权代理的行为频繁发生。所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直接关涉到应由建筑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引发激烈的利益对抗逐渐成为建筑企业在防控法律风险方面的严峻挑战。

建纬律师事务所以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为专业,那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明确此类案件之责任认定问题,从而为“感觉冤枉”的建筑企业提供帮助及防范建议?结合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经验,笔者拟就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中的表见代理风险与防范作一讨论。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以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行为人未获得授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已终止。3.行为人除了欠缺代理权之外,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有效构成要件。4.相对人有充足理由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2)相对人依据或信赖这些“外表”或“假象”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这些“外表”或“假象”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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