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关系探索
2012-08-15侯继虎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0期
关键词:国家
侯继虎
市民社会理念和理论是现代思想史的现象,同时也是人类共同智慧的结晶。现代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研究市民社会,无疑对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及理论的成熟,是西方法治产生的基础
中文“市民社会”一词,大体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转译而来。该词的最早含意可追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他那里,指的是一种城堡。西塞罗将civil society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指的是单一国家,有时也指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的‘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 ”[1]这个含义后为14世纪的欧洲广为采纳。但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总体而言,是近代西方社会的产物。“从11世纪开始,在西欧社会中形成了多元权力景观,进而造成了特有权力的均势和张力,从而为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多元权力之间不断进行斗争和妥协,由此造成一种特有的势力均衡。普遍权利从而取代特权,并最终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此同时,各种市民社会的理论学说纷纷出现,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西方各时期的理论巨匠们对市民社会有着不同的论述,按照一定标准,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强调个人权利保障的市民理论,如洛克、潘恩、康德。洛克的学说对市民社会理论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他强调社会相对的优先性,即社会应先于国家而存在,社会能在没有国家的状况下生存和发挥其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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