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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

2012-08-15杨军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0期

杨军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部分的法条个数由原来的8条增加到16条。相关法条保留了旧法条的合理规定,并进行了大幅修改和添加,使修改后的证据制度更具有操作性,逻辑也更为科学。

一、证据的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完成了由“事实说”向“材料说”的重大转变。比如,修改前:“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42条第1款)修改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8条第1款)这样规定更规范和科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是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的材料也是证据,即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材料都是证据,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要注意科学、客观、全面。

(二)证据的形式

1.证据的种类由旧刑事诉讼法的七大类修改成为八大类,将以前的“物证、书证”中的“物证”专门单列放在证据的第一项,这也充分体现了这次修法对“物证”的重视和巩固了“物证”本身的“证据之王”的地位。

2.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中将旧刑事诉讼法第六项“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尤其是身体伤害、痕迹等鉴定都是经过专业的技术人员鉴定。旧刑事诉讼法将这些意见当成“结论”显然不妥,也较为绝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果经常会出现偏差,而这些“结论”往往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轻伤与轻微伤,决定着“罪”与“非罪”,轻伤与重伤决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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