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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的法理分析

2012-08-15项婷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经济发展

项婷婷

低碳经济的法理分析

项婷婷

针对低碳经济的特点分析了低碳经济的法律理念。认为有关法律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所强调的是生存利益与人类的团结合作,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范则侧重于“增善”。阐述了针对低碳经济而加强立法工作的必要性。

低碳经济;立法;法律理念;权利义务主体;生存利益

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的,但在争取生存条件过程中也难免产生矛盾冲突。人类的存在与发展会改造环境、干预自然的演变过程,因此要完全消除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是不可能的。但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我们必须努力寻求使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正是对人类和自然关系进行重新认识和总结的成果。

一、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

有人认为低碳经济是贫困的经济,最贫穷、最不发达的国家人们不消费、没车开,当然是低碳状态,而发达国家人均碳排放量都很高,高排放才有高生活质量。还有人认为低碳经济就是零碳经济,要搞低碳经济就不能搞高耗能的重工业产业,就不能享受大房子、开汽车、开空调的现代生活了。显然,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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