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视与构建
2012-08-15张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张 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审视与构建
张 贺
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法理依据,分析了质疑附条件不起诉的几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可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框架及操作程序。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起诉便宜主义
自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首试附条件不起诉以来,这种做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推广,同时也遭受到不少质疑。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附加一定条件和附设一定考验期限,等考验期满后再结合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虽然该制度早已在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法定化,在我国的试行也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我国的法律毕竟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合理看待其遭受的质疑,则需要对其进行全面审视,探究其存在的依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依据
(一)起诉便宜主义与诉讼经济原则
自20世纪初报应刑被目的刑取代后,起诉便宜主义就因独特的优势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起诉便宜主义的优势在于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虽有足够证据指控犯罪,但并非必须起诉,而是斟酌、权衡各种情况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它能够兼顾实际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表现,应情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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