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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郑春燕胡继东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大学生课程

郑春燕,胡继东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郑春燕,胡继东

针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就业法律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大学生就业;试用期;违约金;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一、大学生就业面临诸多的陷阱和问题

(一)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的规避

试用期是大学毕业生求职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阶段,也是最至关重要的阶段。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单位或者工种的劳动者,对于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而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时,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和见习期两个期限,这是因为很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分不清楚这两个时期的区别和不同意义。在我国,见习期是人事制度的做法,具有强制性,时间一般为1年,可以延长。我国国家机关、高校、医疗行政部门和医药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

“试用期内不允许辞职,辞职需要缴纳2000元违约金”这一条款的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的《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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