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地排干水应当纳入水资源管理法制轨道——基于对干旱半干旱地区的重点考察
2012-08-15胡德胜马兴华
地下水 2012年6期
安 娟,胡德胜,马兴华
(1.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635;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3.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广州 510611)
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筑规模越来越大,各种高楼大厦不断矗立在各大中小城市。然而,随着建筑规模的增大,开挖基坑的面积和深度也逐渐加大,基坑开挖时由于地下水的原因,会出现基坑积水或土质稀软,工人难以立足,无法施工;“流砂现象”导致边坡塌方,地质破坏;内部基坑土体发生较大的位移,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等问题。因此,保持基坑干燥状态和边坡稳定,才能做到安全施工[1],因此需要排干地基中的地下水后才能开始建设。目前我国在地基中排干地下水的常用做法是降水法:在地基范围内布置多个排水管道,不日不夜地抽取地下水,降低地下水位,直到地基中的水排干为止,然后把从地基中抽出来的地下水直接排到市政排水管网,和城市生活污水一起排往污水沟。
但是,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水、土地、矿产等资源日益短缺,特别是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资源。在干旱半干旱地区,由于地表径流缺少,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很大,排干水的传统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地下水资源,使水资源短缺问题越发尖锐。本文正是基于此,对建设工地排干水问题进行探讨,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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