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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推广应用EDI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建议

2012-08-15张海燕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海燕

(鲁东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这种现代化的国际贸易方式,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起步较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EDI在中国的发展基本上处于真空时期,90年代之后,由于国际贸易大国纷纷采用EDI,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巨大影响,推广和应用 EDI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中国EDI合同立法现状与不足

(一)中国EDI合同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EDI合同的法律.该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将电子数据交换明确正式纳入了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中,使EDI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6、26、33、34条对订立数据电文合同所涉及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及签订确认书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同时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EDI合同的法律效力,使EDI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同时,对电子交易中的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了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结束了电子交易长期以来的无序状态,以EDI等电子交易形式达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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