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
2012-08-15那力,杨楠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那 力,杨 楠
“国际法治”: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
那 力,杨 楠
法治的概念有久远的历史,国际法治近年来为联合国等组织所倡导。将法治运用于国际社会与国际法,需要做许多深入的研究与转换,国际法的契约型法特点、防止空泛化等,都应重视。国际层面的法治有可观的成长,主要体现在人权、发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问题上。将国际法治视为手段而非目标,将其解读为发挥功能而非界定状态,都更准确地反映了国际法治的发展与传播,也有助于对其的研究。
国际法治;语义;价值;手段;目标
一、“国际之法治”:国际法治的语义分析
对“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这一用语的权威阐述,来源于2005年联合国各国首脑峰会:“国际与国内层面上的法治,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对可持续发展,对消除贫困与饥饿,是非常必要的”[1]。从中可以看出,这段话是把两个层面的法治一并提出来的,即“国内层面的法治”与“国际层面的法治”(the rule of law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国际层面的“法治”究竟意味着什么?首先有必要辨明三种可能的含义[2]:
第一,“国际之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即将法治原则适用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之治”(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使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例如,赋予人权公约超越国内人权法律的优先地位。在这个问题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特殊的地区性组织如欧盟。但欧盟这类制度是很例外的,而且,从严格意义来说,欧盟这类制度更像是类国家机构,而非国际组织。此用语还有另外一种解读、说法,即由国际法来主导、统领国际关系,即国际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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