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规章制度之法律定性
2012-08-15徐金锋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企业
徐金锋
论劳动规章制度之法律定性
徐金锋
我国对劳动规章定性经历了授权法—经营自主权—集体合意三个阶段,定性问题关键点在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利之间的冲突,两种权利之间只可妥协,在经济社会发展与劳权维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出路在于正视企业自治需求与劳动者权益之间存在的冲突,以集体合意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劳动规章的出台及其合理性,方符合国情及劳资关系发展趋势,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规章;法规说;契约说;集体合意说
劳动规章的本意在于规范劳工劳动纪律,就劳动条件等事项本应由团体协约、劳动契约等规则网络调整,而团体协议的前提在于谈判与抗争,故而在我国推行尚存一定障碍。契合改革开放经济体制转型,企业经营自主权得以扩张,加上劳动规章属法律规范观念之惯性,使得团体协约实施不及、劳动契约调整不力的空白地带为劳动规章所占据,以致实践中企业利用劳动规章侵害劳动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是沿用旧制抑或另辟蹊径,实有讨论的必要。
一、现有学说
(一)法规说
该说认为:劳动规章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产生自作为社会法规的“制度特性”,不需要顾及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仅基于劳动规章具有强大约束力之事实。代表性学说有(1)经营权说,雇主单位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对企业内的一切物、人的关系行使经营指挥权,雇主单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具有法规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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