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过程中精神障碍者重要权利的立法保护
2012-08-15孙海涛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孙海涛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2.埃默里大学社会学系,美国亚特兰大30322)
医疗救助过程中精神障碍者重要权利的立法保护
孙海涛1,2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8;2.埃默里大学社会学系,美国亚特兰大30322)
精神卫生问题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相继通过立法形式对精神障碍者的重要权利予以保护。鉴于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精神障碍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文章借鉴国际各国立法,比较分析了国外精神障碍者在医疗救助过程中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并充分论证了我国两部精神卫生法草案的优点与不足,探寻精神卫生法草案的遗漏,认为我国的精神卫生法应与国际接轨,加快完善医疗过程中精神障碍者重要权利的保护,维护私权体系的完整。
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者;权利;医疗救助;隐私权
法律的义务优先于德行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在顾及他人的幸福之前首先要关注他们的权利,关爱他人是有条件的义务,而尊重他人的权利则是无条件的义务[1]。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曾经将精神障碍者列为二等公民。基于这样的普遍认识,精神障碍者的基本权利或者自由如隐私权和免受性骚扰权等就会或者可能会遭到随意剥夺或侵犯。这就印证了“从一定程度上讲,精神疾病是社会进步的成本和代价”[2]。但是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一系列保护精神障碍者宣言的发布,我们逐渐认识到精神障碍者虽然存在精神耗弱问题,但他们同我们一样也是权利主体,我们的政策和法律应该对其实行同等甚至倾斜性保护,以助于他们最大程度地实现应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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