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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庭所共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我见

2012-08-15吴丹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矛盾基层管理

吴 丹

(大丰市人民法院,江苏大丰 224100)

江苏法院在2010年的“和谐乡镇、和谐社区”活动中提出了“庭所共建”概念——人民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法律服务所、村居委会分别签订个性化共建协议,能够实现信息资源互通、职能优势互补、工作成效互赢的目的。这一举措是法院在社会管理中提出的突破性创造,为化解社会矛盾、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庭所共建”机制的创新性

基层法庭作为法院审判的前沿阵地,如何利用自己的地位、职责、人员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法院一直探寻的课题,而“庭所共建”这种新颖的合作方式,能快速化解涉及民生、经济领域的不稳定因素,为辖区一方平安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1.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所谓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而社会管理创新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主要措施。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创新诉讼管理、审判管理、执行管理、职业管理、队伍管理等机制,主动适应、积极参与、全力支持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为社会管理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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