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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2-08-15杨雪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杨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北京100088)

试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杨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北京100088)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学者关注、民众支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却遭到冷落。笔者认为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虽然象征性地表明立法者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态度并起到威慑效果,有一定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但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比较严重的主要原因是社会问题和劳动部门法的缺位;另外,恶意欠薪罪条文本身尚有待完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修正案(八)》;刑法谦抑性

自《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起,关于各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的报道就频频见诸报端。与其形成对比的是,同样在修订过程中颇受关注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却遭到冷落,直到年底讨薪高峰期才出现判例。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近年来,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其权利却未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讨薪,可谓“怎一个难字了得”。农民工为讨薪穷尽各种方法,而由讨薪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是层出不穷,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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