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的司法功能
2012-08-15戴津伟
天府新论 2012年1期
戴津伟
常理的司法功能
戴津伟
在彭宇案和许云鹤案等焦点性案件中,法官以生活经验等常理为依据做出责任认定,引发了强烈的公众质疑。尽管如此,常理仍然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在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利益衡量和法律漏洞填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常理的认定与司法适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在发挥常理司法功能的同时,我们必须通过注重逻辑和增强司法论证等方式限制常理对法律的消解作用。
常理;司法功能;自由裁量;司法论证
引言
彭宇案中,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推定原告与被告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基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要求双方合理分担原告所受的损失。判决书中多次出现“基于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析”、“与情理相悖”等字眼,体现法官以常情常理为依据做出事实推定。判决一经做出,社会反响强烈,一边倒地质疑法院以常理作为判案依据。
今年六月,被称为“天津彭宇案”的许云鹤案中又出现类似判决,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此后王老太倒地受伤。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此案争议焦点为:许云鹤是否撞倒了王老太,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相应证据的前提下,法院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认定:“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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