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2012-08-15唐光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2期
唐光诚
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唐光诚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着行政处罚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监督渎职等检察监督缺陷。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督促行政起诉、督促行政监管等实质是对行政公诉前置行政监督程序的有益尝试。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应然性要求,具有打击经济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双重作用。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设立刑事审查行政公诉制度是防止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法治要求。
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公诉;行政法制监督
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设计,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是通过对公民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实现的,国家权力在监督制约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行为发生上有严重缺陷,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不作为、行政监管渎职等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行为大量发生,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法制问题。当行政内部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无能为力时,人民检察院应承担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制约的职责,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和检察制度的相关设置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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