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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2012-08-15曾彩琳黄锡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关键词:利用

曾彩琳,黄锡生

(1.重庆大学 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5,2.山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国际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诠释*

曾彩琳1,2,黄锡生1

(1.重庆大学 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5,2.山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国际河流具有共享性,国际河流的共享不仅有其历史渊源、现实基础,也有其理论及实践依据。国际河流不是 “一切人共有的物”,其共享的主体应为流域各国;共享的核心在于 “共同分享”和 “共同保护”;共享者一方面享有共同分享国际河流水资源利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共同保护国际河流水资源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行使其对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权时,应相互尊重主权,以共同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无害利用原则等为指导,加强国际合作,以使国际河流实现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

国际河流;共享性;法律内涵

一、引 言

何为国际河流,在不同历史时期,国际法律文件对其有不同界定。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制定的《河流自由航行规则》将国际河流定义为 “分隔或经过几个国家的可通航的河流”;1934年国际法学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 《国际河流航行规则》第1条指出 “国际河流是指河流的天然可航部分流经或分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以及具有同样性质的支流”;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 《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即赫尔辛基规则)第2条提出了国际流域的概念,“国际流域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水泵的分水线内的整个地理区域,包括该区域内流向同一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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