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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企业需要承担以前的责任

2012-08-15刘学胜,李宝星

中国农资 2012年4期

本期案例:

主持人: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热线电话:010-63744205

四川甲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购买了贵州乙化肥厂后,没想到被要求执行乙化肥厂十几年前没有执行的法院判决。

事情要追溯到1994年,当时贵州省的黄全忠等5个人在清镇市进行网箱养鱼,由于经济效益不错,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在1994年9月下旬,当地湖水水质严重恶化,他们的网箱养鱼也遭遇了飞来横祸。黄全忠回忆说: “几乎是一夜之间,网里的鱼全部死亡,当时的湖面白花花的一片,全是死鱼。”根据贵州省农业厅渔政部门核定,黄全忠等网箱养鱼损失22万多斤,直接经济损失达280多万元。

遭受了如此大的损失,黄全忠决定找一下原因,乙化肥厂成了最大的可疑目标。1994年9月27日至12月6日,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湖水水质进行了十多次综合监测。监测报告表明:乙化肥厂排入该湖的污染因子氨氮浓度超过国家标准9到130倍。1995年,贵州省人大财经委的调查报告表示,乙化肥厂是造成湖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贵州省水科院经过调查也认为,死鱼是由于工业废水中含有氨氮成分造成。此外,贵州省环境卫生监测站、贵州气象局当时都有调查结论,这些结论都证明死鱼与乙化肥厂的污染有直接关系。

掌握了这些证据,1995年12月15日,黄全忠等5个受害个人和单位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诉讼。

1996年8月14日,贵州省高院作出判决,鉴于乙化肥厂是向该湖排放氨氮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源,但考虑不是唯一污染源,判定乙化肥厂承担黄全忠等死鱼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1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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