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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司法报道的思考

2012-08-15杨海莲

中国地市报人 2012年7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 杨海莲

(保山日报社,云南 保山 678000)

社会新闻中,司法报道因曝光社会的假、丑、恶而吸引受众“眼球”。但由于司法报道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新闻,其特殊性、重要性易引发新闻侵权官司,有必要引起注意。

司法报道应该注意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在敢于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敢于披露社会阴暗面的同时,还要有全局的观点。既要考虑到积极效果,又不能忽视可能引起的不良影响。尤其不能出于猎奇思想有闻必录。

需要把报道事实和发表意见分开来谈。新闻一是传递事实,二是传递意见。对于传递意见,新闻媒介在司法机关立案之前和之后,都需要非常慎重。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一般不要报道;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要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给案件定性的评价和判断,以此来诱导读者,并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记者须谨记:只能客观报道案件内容,不能代替法官“审判”案件。

在报道中尽量不用一些带有感情倾向的措词褒贬案中人。例如,“败类”、“恶凶”、“变态狂”等未被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的称谓和定性语言。在法官未作审判前报道时应注意:只有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事实;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法院认定的“罪犯”才能称其为罪犯。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所认定的事实,如要引用,只能冠以“涉嫌”来处理,并交代出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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