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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2-08-15徐邦斌

中国水利 2012年23期

徐邦斌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233001,蚌埠)

一、问题的提出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2002年3月,水利部联合国家计委以15号令颁布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继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后,在资源领域确定的又一项水资源开发利用影响评价制度。15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淮河水利委员会及流域各省全面落实,积极推动,加强管理,组织资质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逐年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10年来的论证实践证明,水资源论证工作对于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高效配置和有效保护,对于保障建设项目合理取水、科学用水、有效节水和达标排水,减少水事纠纷,发挥了显著作用,促进了水资源统一调配,保障了建设项目供水安全,促进了企业节约用水,调整了产业结构,保证了取水许可的科学审批。

水资源论证实施效果需要实践来检验,需要对论证结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需要结合取水许可审批、取水工程竣工验收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及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用实践来检验论证工作质量和论证结论的正确性、可行性、合理性。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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