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实践探索及建议
2012-08-15涂剑
中国水利 2012年20期
关键词:管理
涂 剑
(长江水利委员会采砂管理局,430010,武汉)
一、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创新实践
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分级管理的主体地位和监督检查的职能权限。《条例》施行十年来,在水利部的领导下,在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在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长江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及时抓好相关涉砂法规规章的完善,及时做好采砂规划的编修,积极探索和创新采砂许可方式等工作的同时,始终坚持“打防并举”,大力强化对许可采砂的监管和对禁采秩序的维护。十年来通过对各类涉砂举报的受理督办,通过各种形式的明察暗访,通过系列专项打击行动和集中整治行动等职能活动,有力地震慑了各类违法违规采砂行为,有效地促进了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为维护长江河势稳定和保障防洪、通航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长江河道采砂已持续呈现出总体可控的管理局面。回顾十年的监管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以强化宣传为先导,大力营造依法管理舆论氛围。通过适时找准日常宣传与普法教育、与管理实践的结合点,及时组织、指导沿江各省市多渠道、多媒介广泛宣传相关涉砂法规、采砂规划和非法采砂的危害性、采砂管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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